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第61届联大三委关于“人权文书的执行”(议题66a)的发言 |
2006-10-17 00:00 |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人权文书对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迄今,中国已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重要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并在认真研究后两项文书的批准事宜。 中国政府一贯认真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迄今,已先后就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9次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6次报告,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了5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2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首次报告。在这些报告的审议过程中,中国政府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与沟通。中国代表团认为,认真准备执行有关人权条约的报告,既是总结和评估中国政府促进人权活动的良好机会,也是接受咨询并改进我们促进人权工作的良好机会。因此,中国政府高度评价与各个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和履行有关公约义务。对分别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的有关人权文书,中国政府在提交履约报告时均将两个特区政府自行撰写的履约情况作为中国报告的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进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0-13次合并报告的撰写工作,希望能于明年的适当时间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主席先生, 多年来,各人权条约机构根据有关条约授权,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对此应予充分肯定。同时,中国代表团认为,由于现行报告制度过于复杂、提交报告间隔时间短、不同条约机构的某些职责重叠等原因,出现缔约国提交报告负担过重的问题,重复劳动的情况也很突出。联合国秘书长曾在2002年“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报告(A/57/387)中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人权条约机构主席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会议就此提出了改革建议。2006年3月,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就此提出 “统一的人权条约机构” 的设想。中国政府注意到这些建议,并对这些努力表示赞赏。中国代表团认为,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在国家间进行广泛磋商,以寻求广泛协商一致的妥善解决办法。同时,我们认为,任何改革举措应当符合简化报告机制、提高效率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避免重复审议,以切实减轻缔约国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在撰写履约报告方面的负担。中国代表团愿意并将积极参与有关讨论和磋商。 主席先生, 人权条约机构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是与缔约国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对缔约国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此,人权条约机构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本身应当更加贴近缔约国现实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人权条约机构在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过程中,也应当始终遵循客观、公正、合作和对话的原则,避免被怀有政治目的的团体或个人所利用。对于来自外界的各种信息,人权条约机构应当谨慎对待,鉴别真伪,避免根据不实信息对缔约国政府提出指责和批评。 主席先生, 不断改进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提高其效率既是各个条约机构自身的责任,也是各成员国政府的职责。中国政府愿与各国一道为此而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