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民大使在“妇女在巩固和平方面的作用问题”安理会公开辩论上的发言 |
2006-10-26 00:00 |
主席先生, 我首先感谢您发起讨论该问题,感谢秘书长提交的报告,以及玛燕嘉女士、格诺副秘书长、黑泽女士和麦卡斯基女士的发言。 今年是安理会通过第1325号决议六周年,也是秘书长在联合国系统内落实关于该决议的《全系统行动计划》一周年。第1325号决议是安理会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工作的基础,也为该领域的工作明确了长期努力方向。 正如秘书长报告所述,经过六年来的努力和一年多实践检验,在预警和预防冲突、缔造与建设和平、维和、人道主义援助、冲突后重建、落实解甲归田计划、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权益等方面,联合国系统内各相关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落实了许多具体项目,使妇女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提高,妇女的正当权益得到了保护和巩固。 然而,我们也看到,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涵盖了多个层次和方面,涉及多个机构和具有不同特点的冲突局势,目前具体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制度和组织工作中的挑战与不足。在有些冲突局势中,妇女的境遇仍十分惨痛,她们的人身安全尚不能保障,更无法有效参与和平进程和政治生活。中国代表团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此,我愿强调如下几点: 首先,应积极、全面落实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已有成果,安理会应从自身角度发挥关键作用。第1325号决议、去年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该领域的一系列成果为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明确、长期的要求,需要广大成员国和联合国各机构采取集体努力共同贯彻。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应努力消除冲突根源,加大预防冲突和维和力度,为包括妇女、儿童和平民在内的各弱势群体创造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国则需根据本国国情,自行制定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落实上述承诺。 其次,要在和平进程中的各个阶段都重视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就此形成一种重视和尊重妇女的意识和文化。追求两性平等是《联合国宪章》和第1325号决议中的要求,也是各成员国的义务。要重视妇女在预防冲突、维和、建设和平等不同阶段的特殊需要和关切,也要充分肯定和发掘她们的潜力和作用。妇女应该在和平进程中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她们可以为来之不易的和平提供坚定的支持和坚实的基础。重视、尊重妇女的和平进程是有希望的和平进程;重视、尊重妇女的社会制度是成熟和持久的社会制度。建设和平委员会得以设立并顺利开始了实质性工作,承载了各方较高的期待,今后工作中要对冲突后妇女的状况给予一定优先考虑,并鼓励妇女参与建设和平的各项工作。 第三,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应加强联合国机构间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协调、能力建设并优化资源配置。秘书长在联合国系统内落实关于第1325号决议的《全系统行动计划》是一次有意义的尝试。这项计划涉及数十个联合国机构,涵盖数百项具体行动。希望该计划能够继续落实下去,并与联合国改革进程相结合,使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和秘书处内部在制度上和做法上能够更有利于全面落实该决议。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多年来审议综合妇女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和系统的工作议程。安理会的工作要与之相协调,将重点放在自身职权范围以内,以达到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整体效果。 主席先生, 实现持久和平和长期的社会稳定,不能没有妇女的有效参与。《北京宣言》中曾这样写到:“地方、国际、区域和全球的和平是可以实现的,而且是与提高妇女地位密不可分的,因为妇女是发挥领导作用、解决冲突和促进持久和平的根本力量”。十多年后,这项宣言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在妇女领域的各项进程。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进一步落实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各项目标而共同努力。最后,中方支持安理会发表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主席声明稿。 谢谢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