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民大使在第61届联大全会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题的发言 |
2006-12-07 00:00 |
主席女士: 过去一年来,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有关协定的工作又取得了新的进展。我们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海洋法国际法庭的工作表示赞赏。 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本议题项下有关“海洋和海洋法”以及“可持续渔业”两项联大决议草案的非正式磋商。在此,我要感谢巴西的卡洛斯·杜阿尔特先生和美国的赫丽·科勒女士为这两项决议草案的磋商取得成果所付出的努力。我们注意到,这两份决议草案都高度评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公约》缔约国已达152个。缔约国数量的增加表明了《公约》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公约》能够适应时代发展并迎接新的挑战,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当前,我们需要维护《公约》的完整性,维护《公约》所确立的不同利益间的平衡。 主席女士,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对海洋探索的不断深入,各国利用和保护海洋的能力都在增强,同时也面临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海洋事业的发展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保障粮食安全、减轻贫困、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关注决议有关发展问题的内容。在非正式磋商中,77国集团和中国就指出,促进发展不仅仅是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问题,也是海洋法制度和海洋秩序的基本目标之一,应从这样宏观的角度去认识发展问题,认识《公约》序言所特别强调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我们满意地注意到,决议草案确认和强调了“促进海洋资源的公平和有效利用”的目标。 主席女士,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不仅与沿海国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有关,而且关系到国际海底区域范围的确定,对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区域”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注意到,决议强调委员会工作对国际社会整体的重要性,积极评价委员会的工作和贡献,注意到委员会目前面临的工作压力和财务问题,并决心确保委员会能保持其高水平的专业素质和高效地履行其职责。 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并为中国籍委员吕文正教授履行职责提供了充分保障。我们相信他会以卓越的专业才能和丰富的经验为委员会工作做出贡献,我们也衷心希望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积极进展。 主席女士,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关系到海洋生态保护以及人类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以及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应鼓励国际社会加强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我们支持由秘书长于2008年召集第二次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会议,考察人类活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探讨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该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 我们认为,养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和手段,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框架内确定,需充分考虑现行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我们应着眼于在养护与可持续利用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简单禁止或限制利用海洋。 主席女士, 中国代表团非常关注渔业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渔业大国,从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一直致力于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中国积极参加了今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审查会议和各国际和区域机制关于渔业问题的讨论,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 公海渔业资源的利用绝不是少数国家的既得权利。国际社会在讨论、制订有关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时,要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享有渔业资源的正当权利。决议有关段落强调,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做到公平和透明,我们对此表示欢迎。 主席女士, 便利海上交通是《公约》追求的重要目标。《公约》有关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对确保海上航行自由有重要意义,这些制度应得到各国的一致遵守。我们希望,《公约》确立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应该得到维护。任何沿岸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均应符合《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不应损害航行自由原则。 主席女士,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建立了当代海洋秩序。中国愿与各国一道秉承《公约》精神,信守国际承诺,为海洋事业的发展,为促进人类和平、正义、和谐和进步而共同努力。 谢谢主席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