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第62届联大三委关于议题66 "儿童权利" 的发言 |
2007-10-17 00:00 |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高兴地看到,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民间力量的持续不断的努力下,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事业不断取得进展。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为此做了许多工作,我们表示赞赏。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儿童权利保护事业仍然面临很多挑战。贫困、饥饿、疾病、灾害、童工、毒品、性侵犯、暴力、战争和武装冲突仍然侵蚀着成千上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损害着他们的权利。为此,国际社会仍然需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和改善儿童权利。落实保护儿童权利,需要各国政府采取立法、行政及司法措施,也有赖于不断改进各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同时需要重视消除损害儿童权利现象产生的根源。中国政府呼吁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等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共同为全世界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主席先生, 中国儿童人口占全世界儿童人口的五分之一,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以实际行动履行国际承诺,不遗余力地促进中国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国儿童发展十年纲要(2001-2010)》。该《纲要》既是中国政府促进儿童事业发展的国家级行动计划,也是中国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目标所采取的后续行动。2006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纲要》实施情况总体良好。 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构成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主、各有关政府部门参与的全国范围儿童工作机构体系。 中国政府还采取专项行动计划,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了对孤残和流浪儿童的服务和保护,妥善解决了流动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并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以及对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剥削和暴力,尤其是加强了对女童的保护。 主席先生, 早在1991年,中国政府就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此后,中国政府相继续批准和参加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等公约。今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事宜,目前批准该议定书的前期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批准议定书进行审议。 中国政府一贯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各项公约义务,先后两次提交了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首次报告,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中国继续促进儿童权利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国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有关建议,并就履约报告审议后续行动问题,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着卓有成效的合作。今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吸纳了《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规定,明确了“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认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这些规定将对促进中国儿童保护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主席先生, 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等问题仍然比较明显。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中国政府将继续努力,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共同构建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而不懈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