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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委代表郝斌在第59届联大五委关于共同制度(议题116)的发言

2004-10-29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感谢Eugeniusz Wyzner副主席代表国际公务员委员会(ICSC)所作的2004年度工作介绍。中国代表团感谢Catherine Bertini副秘书长代表联合国系统行政首长协调委员会所作的说明。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怀着兴趣阅读了《国际公务员委员会2004年度报告》。

  中国对今年《报告》未能及时提供表示遗憾。我们担心,这种现象将影响与会代表对议题有关问题的最新进展的了解,最终也将影响会议讨论质量。这对构成参加共同制度各组织基本力量的5万多名各类国际公务员是不公平的。

  主席先生:

  中国很高兴地看到ICSC在宽幅工资制度试点工作终于有了新的进展,特别是宽幅工资制度试点工作框架方案已经完成,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参与试点的机构有所扩大。这不仅反映了ICSC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宣传、沟通的努力,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共同制度各机构负责人改进现行工资福利待遇,提高机构业绩的愿望。中国希望看到这些志愿参与机构的试点工作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中国愿特别强调,应在开展试点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试点成功标准,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中国鼓励ICSC对参与机构提供必要的政策以及专业支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争取在既定时间计划内完成试点任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供大会讨论研究。

  主席先生:

  中国认为,以国家公务员制度为比较方确定服务条件是诺贝尔梅耶原则的基本内容。近60年的实践证明,国际公务员是深受各国有志国际公共事业人才的首选职业之一。即使在今天,共同制度工资依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按照诺贝尔梅耶原则安排工资福利待遇,是目前各方可能接受的最好方式。

  当然,中国认为应对改进现行制度进行研究,支持ICSC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始对诺贝尔梅耶原则适用性进行研究,使之能够反映世界公务员制度改革、特别是工资制度改革的新观念、新进展,以适应21世纪新形势对国际公务员队伍的要求。中国主张,工资制度作为人力资源改革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应体现绩效管理的原则。因此,在研究诺贝尔梅耶原则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绩效因素。共同制度参与机构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专业职类职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确定,是由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确定的,因而是合适的。中国认为,将私营部门及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参照方确定国际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并非负责任的建议。

  主席先生:

  国际公务员委员会作为大会下属的独立专家机构,在规定和协调联合国共同制度的服务条件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2002年,根据秘书长建议,大会通过了加强国际公务员委员会的决议,成立了加强国际公务员制度小组。中国注意到小组向大会提交“加强国际公务员制度小组的报告”。中国认真阅读了报告。中国认为文件中都包含着一些有益的内容。但总体上来说,中国认为报告未能充分反映小组应有职业水平,很难说是一份全面系统的文件。对此,中国感到失望。

  实现联合国人力资源现代化,需要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大会、国际公务员委员会、各机构行政首长以及全体职员职责不同,但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代表团呼吁各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建设一种更为和谐、更加有效率的合作关系,携手应对新形势下共同制度面临的挑战,更好地实现联合国承担的目标。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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