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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五委代表王新霞就日本会费比额建议的发言

2006-03-13 00:00

  中国代表团愿就日本方案发表以下意见:

  由于日此建议是有针对性的,具体地说,是针对中国等常任理事国的,因此,中国代表团不得不利用此机会,阐明我国立场。中国政府反对日本提出的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会费比额设下限的建议。

  应当指出的是,关于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设下限的建议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先是曾在维和比额中提出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设下限,现在又在正常预算中会费比额中提出此建议。无论如何,其目的都是要将这些国家单独处理或与其他会员国区别开来。

  对此,我们认为:

  (一)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力和责任。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十分清楚自己对世界和平与安全责任,并忠实履行对联合国的财政义务。如果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负有特殊责任,那么这一特殊责任已在维和比额中得到明确的反映。在维和比额中,我们已承担了额外的摊款。

  (二)日一再提出“支付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ay)概念,其中心思想是将权力与会费挂钩。如此说来,权力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反过来说,这是否意味着,谁交钱多,谁就应拥有更大的权力呢?我们不同意这个概念,因为是这个概念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极大的挑战。

  (三)“支付责任”概念的另一个意图是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与会费挂钩。在此,我不得不指出,中国的安理会常任国资格不是金钱买来的,是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赢得的。这是不容改变的历史事实。

  (四)我愿再次重申,中国政府主张,支付能力(capacity to pay)原则是各会员国公认的确定各国会费比额的最根本的原则。现行的比额方法是在该原则基础上由会员国谈判出来的。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的会费比额也不断上涨。中国2004-2006三年期会费比额比上一个三年期增长35%。估计下一个三年期还会有所上涨。我们的立场很清楚,只要是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的,中国都是可以考虑的。任何偏离这一基本原则的说法和作法最终都是不会被广大的会员国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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