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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2006-07-07 00:00

  2006年7月6日在美国纽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年会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吴振国受权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早先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该《公约》旨在消除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障碍,消除现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在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障碍,加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上的可预见性,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该《公约》分为四章。第一章适用范围,包括适用范围、不适用情形、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章总则,包括定义、解释、当事人的所在地、对提供情况的要求。第三章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包括对电子通信的法律承认、形式要求、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要约邀请、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合同条款的备查和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第四章最后条款,包括保存人、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关于适用范围的声明、根据其他国际公约进行的通信往来、声明的程序和效力、保留、生效、适用时间和退约。

  该《公约》草案于2005年11月23日在第60届联大第六委员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6年1月16日起开放签署。鉴于该《公约》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中国政府决定签署该《公约》,这将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的便利化,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此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年会上,新加坡和斯里兰卡也分别签署了该《公约》。此前,中非共和国、黎巴嫩和塞内加尔已经分别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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