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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顾问郭晓峰在第62届联大三委关于“人权文书的执行”(议题72a)的发言

2007-10-23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迄今,中国已是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已经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除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措施认真履行外,还非常重视向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的工作。迄今,中国已先后就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9次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6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2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了5次报告。今年,中国政府正在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0到13次合并报告,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将提交种族歧视委员会。

  中国政府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与沟通。一方面在审议过程中,与委员会建立了良好互动;同时,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委员会的结论性建议的后续工作。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履行有关公约的义务。对适用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的人权文书,中国政府在提交履约报告时均包括由两个特区政府自行撰写的有关人权文书在两特区的执行情况。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人权文书对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人权条约机构根据条约授权,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这是值得肯定的。

  与此同时,现行报告制度也存在过于复杂和报告负担过重的问题,不同条约机构重复劳动的情况也很突出。联合国秘书长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会议都曾就此提出了改革的建议。2006年3月,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就此提出了概念文件“统一的人权条约机构”,以有效解决当前人权条约机构的弊端,提高工作效率。今年4月,人权高专办向各国介绍了《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报告的准则》。中国政府注意到这些建议,对各人权高专办及有关方面为此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中国政府将继续支持人权条约机构及条约报告和审议制度的改革。同时,我们认为,改革应达到简化报告机制和提高效率的目标,避免对缔约国提出更为复杂和繁琐的要求,切实减轻缔约国负担,对报告及审议内容的要求不应超出条约规定的范畴。中国政府希望人权高专办和各条约机构继续加强与缔约国的交流与对话,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达成协商一致。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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