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议与发言 常驻团活动 中国与联合国 联合国会议文件 走进中国 English
  首页 > 新闻
中国代表马新民在第62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议题的发言

2007-10-23 00:00

 

主席先生: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完成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该条款草案是在五位特别报告员提交的30多份研究报告基础上形成的,凝聚着各位报告员和历任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的心血,也体现了国际法委员会锲而不舍的精神。中国代表团认为:

  条款草案及其评注全面总结了当代国家责任法的理论与实践,既是对国家责任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编纂,同时在一些方面也体现了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条款草案不仅是对国家责任的法律规则的发展的重要贡献,也对维护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款草案已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普遍关注,不少国家已开始将其作为处理国家责任问题的指引,国际法院和一些区域性司法机构已多次援引条款草案作为审判的依据。

  此外,条款草案体现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取向。如“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的规定(第40-41条)、由受害国以外的国家援引责任的规定等(第48条),以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发展了国家责任的法律框架,除了规定传统的建立在双边关系基础上的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国家责任制度,还对在多边关系基础上的责任国与国际社会所有国家之间的国家责任制度作了规定。

  因此,条款草案总体上应予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回避了一些争议性问题。中国代表团在2001年第56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责任”专题发言中,已对“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反措施”和“争端解决”等问题表明了立场。在此,仅谈几点补充意见。

  (一)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构成问题

  条款草案第1条采取了原则性定义的立法方式,将国家责任界定为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对此,中国代表团是支持的。但我们认为,现行条款草案及其评注还有一些灰色区域或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论,有必要作出适当规定或以一定方式予以澄清,如国家责任是否以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或损害为必要条件,是否要求国际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不法行为是否要达到一定的严重性等。

  (二)关于是否允许“受害国以外国家”援引国家责任和采取合法措施问题

  根据条款草案第48条和第54条,在涉及责任国违反整个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承担的义务时,允许受害国以外的利害关系国援引国家责任和采取合法措施,中国代表团愿重申其在第56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责任”专题发言中,关于删去上述两项规定的建议。但如多数国家坚持保留上述条款,中国代表团也愿显示灵活,可考虑在对上述条款作出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予以保留。我们建议,为受害国以外的利害关系国援引国家责任和采取合法措施建立一个集体授权机制,规定这些非受害国必须获得联合国或其他能够代表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各国公认国际机构的授权,如责任国违反的义务属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时,还应考虑如何确保安理会在认定国际和平与安全情势方面的专属权利不受损害。我们认为,由非受害国各自决定援引国家责任和采取合法措施问题,不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也容易被滥用。

  (三)关于严重违反强行法义务与违反一般国际法义务的责任后果问题

  中国代表团欢迎条款草案按国际不法行为的程度,将其分为“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严重违法行为)(第40条)与违反一般国际法义务(一般违法行为)。但我们认为,条款草案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条款草案没有区分两种违法行为的责任后果,严重违法行为并不承担更大的责任,只对其他非违法者增加了不承认严重违反国际义务行为造成的情况为合法的义务,不协助或援助责任方保持有关情况的义务,以及进行合作使违背行为得以停止的义务(第41条)。我们认为,上述义务都不是严重违法行为才产生的义务,所有国际不法行为都不应被承认或获得协助,各国都有合作义务使其停止。因此,建议条款草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并对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作出规定。

  (四)关于反措施的立法目的问题

  中国代表团坚持其在第56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责任”专题发言中有关“反措施”的意见。我想强调指出的是,各受害国在决定适用反措施时,除了必须符合条款草案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外,还必须从有利于保证责任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原则出发。

  我们认为,条款草案将反措施主要作为促使责任国履行国际责任的一个问题加以规定(第三部分第二章),而非主要作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这一立法安排反映了条款草案把反措施当作保证国际义务履行措施的立法目的。各受害国都有义务按照条款草案的立法目的严格适用反措施。

  主席先生,

  关于条款草案的最终形式,中国代表团认为,可考虑采取分步走的方式。作为第一步,目前可考虑采取联大决议或宣言的形式,或联大决议或宣言附件的形式,为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提供指引或参考。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在有关联大决议或宣言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国际公约。

  中国代表团认为,如决定采取联大决议或其附件的形式,建议在现有条款草案中增加序言部分,也可考虑增加最后条款和解决争端条款。

  谢谢主席先生。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