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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马新民在第62届联大六委关于“审议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及此类损害的损失分配问题”议题的发言

2007-10-23 00:00

 

主席先生:

  预防和解决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问题是国家责任法的一个新领域,国际法委员会经过不懈努力完成了《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和《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总结和发展了现有具体领域国际条约规则及国家实践,对跨界损害的预防和损失分配问题作了规定。中国代表团对历任特别报告员和国际法委员为此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赞赏。

  中国代表团认为,这两份文件主要体现了对有关国际法规则的逐渐发展,是对现有国家责任制度的补充,代表了国家应当遵循的“应有法”。我们相信,有关规定将有助于减少或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发生,对各国处理有关跨界损害问题也具有参考价值。

  主席先生,

  对该两份文件,中国代表团在以往联大六委已发表了意见,在此仅谈两点补充意见:

  第一,两份文件的定义条款均将“起源国”界定为在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计划进行或进行危险活动的国家。我们认为,以领土或实际管辖或控制地作为判断起源国的唯一标准有失公允,不尽合理。建议将经营者的国籍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家等,也作为确定起源国的参考因素。

  第二,建议在《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中增加预防义务的例外或免责规定,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情况时,起源国可免于履行有关预防义务和免除承担有关国家责任。

  主席先生,

  关于两份文件应采取的最终形式,国际法委员会建议将《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制定成一项国际公约,建议联大核可《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并敦促各国参照执行。我们认为,两份文件是对跨界损害问题涉及的两个阶段所作的规定,可考虑都采取由联大决议或宣言或其附件的形式,由各国通过实践逐渐对其加以丰富。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考虑以条款或原则草案为基础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问题。

  主席先生,

  中国是世界上领土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陆地邻国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与邻国共同面临危险活动跨界损害的较大风险。中国政府一直认为,处理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问题需要广泛的国际和地区合作,共同应对。中国政府也为妥善处理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预防及损失分配问题做出了许多努力。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坚定不移地推行降低资源消耗、预防环境污染的政策,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与世界各国一道,为健全和完善有关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预防和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立法做出自己的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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