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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胡小笛大使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备会上关于不扩散核武器问题的专题发言

2004-04-29 00:00


  主席先生:

  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几十年来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发挥了作用。总体而言是有效的,也得到了不断加强。

  近年来,地区核问题不断出现,地下核走私网络曝光,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能的结合,使防止核武器扩散正面临新的挑战。

  中国认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根本保证,是建立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保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普遍安全,这将消除一些国家获取、发展与保留核武器的动因。

  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正确和有效途径是,倡导多边主义,加强国际合作,谋求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中出现的问题。在防扩散问题上不应采取双重或多重标准,不应借防扩散谋求其它目的。

  应平衡对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三大目标。三大目标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核裁军及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进展将有利于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

  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防扩散体制,促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工作,完善国际出口控制机制,加强对核武器和核材料的实物保护。

  主席先生,

  自加入条约以后,中国一直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义务,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反对向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扩散核武器。

  中国一贯支持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努力,致力于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建设。

  中国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是国际防核扩散体系中重要环节,在保障各国履行其核不扩散的承诺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们支持机构加强保障监督的努力,支持机构根据《规约》,切实履行其核查职责,也希望各国切实履行保障监督义务。

  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积极参加了机构的各项活动。 1998年,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第一个实现附加议定书生效的核武器国家。根据附加议定书规定,中国向机构秘书处提交了有关申报报告,并应秘书处的要求,澄清了与其他无核武器国家核合作的有关情况。这些举措,为秘书处全面实施附加议定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是中国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做出的新贡献。我们希望所有国家采取积极步骤,尽早签署和批准附加议定书。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的保障监督活动,将9项核设施提交机构保障监督。

  中国一直对加强国际出口控制机制持积极态度,认为应根据防扩散面临的挑战,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不影响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对敏感物项的出口控制。中国于1997年加入桑戈委员会,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委员会的工作。今年1月中国申请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并承诺将在加入后完全按该集团的准则和清单实行出口控制。中国希望通过加入该集团,为国际核不扩散的努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加强和完善核不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制建设,确保有关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中国在出口控制方面,实现了与国际惯常做法的接轨,包括采用国际通行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保证、许可证管理制度、以防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清单控制办法、全面控制原则等。在清单控制范围方面,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包括的所有物项和技术。2003年12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在包括核等领域的防扩散政策、出口管制体系、法规、具体措施、及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办法等。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积极参加了《反对核恐怖主义公约》的制定。中国已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积极支持并参加了该公约的修约工作。中国希望各国通过磋商,尽快解决修约中的遗留问题,特别军事行动例外问题,使修订后的条约尽早付诸实施。2003年4月,中国与机构成功举办了有关加强实物保护的地区培训班。

  中方致力于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欢迎和赞赏古巴和东帝汶加入该条约。呼吁尚未加入的国家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根据条约规定将其全部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提出了《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的建议》的工作文件,希望其内容反映在筹委会向2005年审议大会提交的建议中。中国代表团还准备了《中国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的事实文件》,详细介绍了中国在防扩散方面的政策和采取的有关措施。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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