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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军大使胡小笛在裁谈会三期会上的发言

2003-07-31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欢迎你来到日内瓦,很高兴看到你主持裁谈会工作。在本期会开始之前,你已抓紧时间为推动恢复裁谈会的实质性工作而展开各种磋商。我们赞赏你作出的积极努力,也借此机会向你的前任,尊敬的LEVY大使和WALEN大使的有益工作表示感谢。

  主席先生,

  我今天主要谈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回顾中国代表团在裁谈会推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防止外空武器化问题的历史。1985年,中国提出了《中国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基本立场》工作文件(载于CD/579)。2000年,我们提出了《中国关于裁谈会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的立场和建议》的工作文件(载于CD/1606)。这两份工作文件,全面阐述了中方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上的原则立场。2001年6月,中国提出了《关于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设想》工作文件(载于CD/1645)。在此基础上,2002年,中国、俄罗斯联合越南、印度尼西亚、白俄罗斯、津巴布韦和叙利亚的代表团,在裁谈会提出了题为《关于未来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载于CD/1679),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CD/1645。

  一年多来,中、俄代表团就CD/1679号文件举办了一系列非正式吹风会、讨论会和双边磋商。不少代表团对该文件提出了建设性修改意见和评论。我们现将这些意见汇编成一个非正式文件散发。

  有关修改意见主要围绕关于 “定义”、“基本义务”、“核查”、“建立信任措施”、“争端解决”、“执行机构”、“生效”、“国际合作”等内容提出。

  关于“定义”,有人建议对未来国际法律文书涉及的诸如“外空物体”、“武器”、“和平目的”、“轨道”等术语进行定义或澄清。关于“基本义务”,提出了一些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基本义务的建议,如怎样处理外空武器的“试验”、“生产”、“部署”、“转让”、“使用”问题,如何处理暂时性破坏外空物体运行、移位、干扰的问题,如何处理涉及外空武器的国际技术、软硬件贸易的问题等。关于“建立信任措施”,有人建议吸收“海牙行为准则”(ICOC)的有关规定,以促使ICOC签署国支持CD/1679。汇编还反映了关于空间发射装置和弹道导弹发射前通报的建议。在此,我对所有给CD/1679提出意见的代表团表示真诚的谢意。

  主席先生,

  不利的事态发展使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面临困难:一方面,随着《反导条约》的消亡,限制发展、部署外空武器的国际法律机制被进一步侵蚀。实际上,对于核、生、化武器之外的武器进入外空,不存在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外空武器技术日趋成熟;同时,近年来地面上的一系列战争和武装冲突印证着外空的巨大军事和战略价值。“控制外空、抢占外空”已不再是蓝图,正在通过出台相关理论和政策、加强相关军事部门、研发外空武器系统等付诸实施。外空武器化的危险与日俱增。

  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外空资产应当服务于而非损害各国人民维护和平、增进福利、谋求发展的根本任务。确保外空的和平利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是各国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国际社会历年来通过的联大决议所体现的共识。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不能等到外空武器实际成型、产生真正危害;不能等到一国率先将武器引入外空,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更不能等到外空武器扩散时再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是关键,否则,各国和平利用外空的权利和外空资产的安全都将受到损害。最好的选择是立法先行,制订国际条约以防止外空武器化。这是当务之急,裁谈会既有能力也应当承担起这项任务。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已多次阐述了关于在裁谈会谈判制订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条约的立场。我们继续主张,裁谈会应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等各项问题朝着谈判有关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向展开实质工作。

  我们衷心希望,上述汇编文件以及其他关于外空问题的文件、发言能使各方增进对问题的了解,进一步发展CD/1679号工作文件。让我们共同努力,继续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推动裁谈会早日重新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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