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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项新在第69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2014-10-15 22:17

  主席先生,

  普遍管辖权是一个涉及政治、法律和外交的综合性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中国代表团赞赏六委及其工作组为进一步明确普遍管辖权所作出的努力,支持继续深入讨论本议题。

  主席先生,

  自2009年以来,各国就普遍管辖权展开全面审议,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有关讨论,并愿借此机会重申中方的观点。

  一、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目标和性质。中方认为,普遍管辖权是一种补充性管辖权。当一国不是犯罪行为地,也非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国籍国,且其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也未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下,为实现打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消除有罪

  不罚的目标,可考虑由该国基于犯罪的性质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可能性。但是,应严格区分普遍管辖权同其他管辖权的界限,避免产生重叠或冲突,以维护国际法体系和国家关系的稳定。

  二、关于普遍管辖权适用的前提条件。中方认为,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现有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包括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侵犯国家、国家官员、外交和领事人员享有的豁免权等。此外,有的国家提出行使普遍管辖权应符合犯罪嫌疑人在该国境内、不违反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等具体条件,也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三、关于普遍管辖权的审慎适用。我们赞赏工作组在制订普遍管辖权适用罪行清单方面的努力,认为这有助于各国澄清认识和统一实践。我们注意到,除公海上海盗行为等极少数严重罪行外,各国对普遍管辖权所适用罪行的立场和实践并不统一。在此情况下,应审慎适用普遍管辖权,避免其被滥用。我们还注意到,近年来有数个国家修改国内立法,限制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这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反思。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希望六委及其工作组通过深入探讨,就普遍管辖权的目标、性质、作用和影响达成更为明确的认知,最大程度避免其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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