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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刘洋在第77届联大“国际刑事法院的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2022-10-31 15:29

主席先生:

中方感谢霍夫曼斯基院长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活动的报告,并祝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20周年。中方一直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注意到法院在过去一年里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在调查、审判以及受害者赔偿方面作出努力。

主席先生,

国际刑事法院在其书面报告中提到,在应对国际社会关切、可能会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罪行方面,法院和安理会扮演着不同但相辅相成的角色。中方认为,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国际刑事法院通过依法追究有关最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促进实现公平正义,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中方支持安理会与法院在《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协定》等国际文书确立的法律框架下,以符合各自职责目标和工作程序的方式开展合作。中方欢迎国际刑事法院继续优先处理安理会移交的情势,并通过例行报告等现有方式与安理会保持沟通。

主席先生,

中方支持国际社会惩治最严重国际罪行、促进实现司法正义的努力,希望有关努力最终有利于促进和平与发展,真正服务于有关地区和人民的福祉。我们注意到,一年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通过实地访问等方式,与苏丹、尼日利亚等国开展沟通。冲突后重塑和平稳定殊为不易,希望法院通过更积极的接触和沟通,就有关情势听取相关国家意见,充分考虑当地各方面复杂因素,遵循《罗马规约》补充性管辖原则和相关国际法,为问题的妥善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

主席先生,

我们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当前一些司法实践引发了法律争论。例如,法院认为只要其“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至少有一个要素或犯罪的一部分发生在《罗马规约》缔约国领土上,法院就可行使管辖权”。这种做法事实上允许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为非缔约国不当施加了条约义务,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再如,法院对已经退约的缔约国启动调查,这涉及到退约国在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方面到底承担怎样的义务,也涉及到尊重国家主权和国家同意原则的适用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澄清。

中方期待国际刑事法院以《罗马规约》生效20周年为契机,认真回顾和审视自身发展得失,秉持独立、公正和非政治化立场,严格依据国际法履行职责,通过实践赢得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为促进司法正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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