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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关于第78届联大六委“国际法委员会第74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2023-10-31 12:35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希借此机会一并评论委员会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关于“国际组织作为当事方的争端解决”专题。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莱茵里希先生提交的第一次报告,认为该报告有较高质量。该专题目前涵盖所有以国际组织为当事方的争端。中方认为,本专题研究的争端应限于国际争端,即争端主体应限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争端事项应限于国际法解释和适用争议或有关事实争议,不应涵盖涉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实体的争端,或由国内法规制的私法性质的争端。

关于“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专题。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西塞先生提交的第一次报告,认为该报告资料详实,论述清晰。中方认为,相关工作应有利于加大打击海盗力度、维护海上通道安全,有利于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度的一揽子平衡,妥善处理各国普遍管辖权,沿海国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船旗国专属管辖之间的关系。中方愿就有关条款草案表达以下意见:

第一,关于条款草案1适用范围。中方支持条款草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上将适用范围从海盗扩大到包括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这有利于在更广泛的海域防止和打击各种海上非法行为。

第二,关于条款草案2海盗行为定义。中方赞同条款草案援引《公约》第101条规定的海盗行为定义。为进一步加强对海盗行为的打击力度,中方支持将“暴力”解释为包括身体和心理暴力;支持对“私人目的”作宽泛解释,即如行为人未受公共权力影响或指示而仅出于自身意识形态或政治倾向目的,应被认定为符合“私人目的”要件。

中方赞同将海盗行为地规定为“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同时规定海盗行为也可发生在专属经济区,以及“承认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是两个不同的海洋空间,适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中方进一步认为,各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打击海盗,应加强与沿海国合作,不应损及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关于“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专题。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贾洛先生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其中包含5条结论草案和评注,内容丰富。中方注意到委员会以《国际法院规约》为基础,积极考察国际和各国国内司法实践、学术著作,并适当扩大辅助手段的范围,以适应当前形势和需求。中方愿就委员会暂时通过的结论草案表达以下意见:

结论草案1界定了辅助手段的地位和作用,中方认为其总体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即辅助手段在阐明法律方面起到补充作用,而非国际法渊源本身。中方也赞同委员会以结论草案作为本专题的成果形式。

关于结论草案2和4,中方赞同将《规约》第38条规定的“司法判例”适当扩大为“法院和法庭的决定”,且“决定”不仅包括判决,还包括咨询意见等其他决定。

对于有关评注,中方有以下意见:

第一,评注认为,“法院和法庭”不仅包括国际性法院、法庭,也包括国内法院。中方认为,纳入国内法院决定有其积极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各国司法体制、审级、决定效力各异,识别终局性司法决定殊为不易。因此,将国内法院决定作为辅助手段,需要特别谨慎。

第二,评注认为,广义上的“决定”包括人权等条约机构根据个人来文程序所作决定,中方认为,这实际上是将人权等条约机构视同司法机构。这忽视了条约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性质、授权、正当程序等方面的差别,有失偏颇。

关于“强行法”专题。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特拉迪先生所做工作。中方注意到委员会二读通过的结论草案在六委讨论中存在很大争议,特别是关于第16条可能涉及的强行法与安理会决议冲突问题,以及草案附件中的强行法清单。中方愿借此机会作如下评论: 

正确认识强行法,应首先厘清强行法、对世义务,以及《联合国宪章》优先地位的关系。中方认为,三者都涉及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且具有更高效力,不容任何国家贬损。其中,强行法和对世义务都是对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规范的理论概括。《宪章》第103条有关《宪章》义务优先于其他国际协定义务的规定,确立了《宪章》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优先适用和基础地位。《宪章》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规则和机制,如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等,所有国家对这些规则和机制的履行享有共同利益,具有对世义务的性质,有关规则和机制是体现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实在法,发挥着强行法的作用。因此,识别一项规范为强行法,应在《宪章》框架下依据实在法进行,这是识别强行法的根本依据。脱离《宪章》框架将有关具体规则识别为强行法,将损害《宪章》的权威性,破坏以《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 

目前草案关于强行法的识别标准,即结论草案7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和承认”,不仅没有以《宪章》为基本框架,也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甚至低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标准,难以得到广泛认同。

中方已多次强调,反对在附件中列入强行法清单。即使列举清单,也应在《宪章》框架下依据实在法审慎识别具体强行法规则。

关于对该草案的下步行动。考虑到草案存在很大争议,许多国家的合理关切未得到妥善处理,中方认为不宜通过关于本专题的专门决议,并应在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决议中如实反映争议情况。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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