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王渊洁在第79届联大六委 “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议题下的发言 |
2024-10-04 21:00 |
主席: 人类是休戚与共、紧密相联的命运共同体,灾害治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2021年,联大通过第76/119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审议国际法委员会2016年通过的“关于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的条款草案”,并进一步审议国际法委员会在条款草案基础上拟订公约或任何其他可能行动的建议。 中方认为,理解该条款草案应聚焦保护受灾人员的目标,协调处理好尊重国家主权与开展国际救灾合作的关系。 关于保护受灾人员,中方总体赞同条款草案中相关理念。条款草案明确,应满足受灾人员的基本需要,充分尊重其权利;强调应保护受灾人员尊严和人权,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应对灾害。这些内容与中华文化“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契合。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应对各种灾害时,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关于尊重国家主权与开展国际救灾合作的关系,中方认为,在应对灾害和减少灾害风险方面,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基础、国际救灾合作为补充。 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应由受灾国主导救灾行动和发挥主要作用。条款草案序言第5段重申受灾国在提供援助方面的主要作用,第9条规定受灾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灾害风险,第10条规定受灾国对受灾人员保护的责任,在指挥、控制、协调和监督救灾援助方面的主要作用。中方认为上述条款既体现对受灾国主权的尊重,也要求受灾国承担保护受灾人员的首要责任,具备国家实践的基础,较易形成国际共识。 在开展国际救灾合作方面,条款草案第7条规定,适用本条时,各国应“酌情”相互合作,这意味着合作并非强制义务。第8条开放式规定了合作形式,为受灾国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留下空间。上述两条具有合理性。 主席, 中方认为,条款草案个别条款对受灾国规定的义务超出现有国家实践,偏离国际救灾合作的应有内涵。例如,第11条规定所受灾害“明显超出受灾国应对能力”时,受灾国有责任向外部寻求援助,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受灾国有责任寻求外部援助”缺乏普遍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二是该条没有阐明应由谁来作出“明显超出受灾国应对能力”的认定,以及未向他方寻求援助将导致何种后果。中方认为,应由受灾国判断受灾程度,以决定是否向他方寻求援助,否则将有违国家主权原则,甚至使人道主义干预合法化。红十字会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编写的《国际救灾及灾后初期重建的国内协助及管理准则》第3.2条规定“如受灾国认定灾难超过该国的应对能力,那么就应该寻求国际和/或区域援助以满足灾民的需求”,可兹参考。 再如,第13条第1款规定,提供外部援助须征得受灾国同意,但第2款规定受灾国不得任意拒绝外部援助,中方对第2款规定的必要性存疑。一是条款草案评注未阐明“任意”应由谁判断、基于何种标准,以及拒绝的法律后果。中方认为,他国不能以受灾国拒绝外部援助为由,干涉其内政,接受外部援助也不应成为受灾国负担。二是评注未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和充分国家实践,证明“不得任意拒绝外部援助”是受灾国的义务。三是评注将安理会决议要求冲突各方允许人道主义援助进出作为受灾国有义务接受援助的例证是不恰当的。受灾国遵守安理会决议是源于《联合国宪章》的义务。 主席, 中方注意到,各方对在条款草案基础上制订公约尚存分歧,中方对议题下步走向持开放态度,将继续积极参与工作组交流讨论,推动各方就条款草案存在的实际问题充分讨论、不断凝聚共识。 谢谢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