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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爽大使在第79届联大六委“危害人类罪”议题下的发言

2024-10-10 17:15

主席:

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中方一贯支持依法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安全,捍卫国际公平正义。本着这一精神,中方始终建设性参与联大六委对危害人类罪问题的审议。

过去两年,各国围绕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及有关缔约建议展开认真讨论,增进了相互理解,也凸显了立场分歧。中方在此愿重申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打击危害人类罪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外国官员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

第二,现有草案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直接照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难以获得公认。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一的国家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其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未获得普遍认可。同时,11份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书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存在差异,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也与《罗马规约》不同。因此,中方不认为现有草案中的定义反映了习惯国际法。

第三,现有草案没有赋予各国在防止和打击危害人类罪方面应有的自由裁量权。条款草案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尊重各国法律体系差异,展现灵活度和包容性。比如,一国将危害人类罪涉及的具体罪状入罪,也可实现打击危害人类罪的目标,不宜强求将危害人类罪这一特定罪名入罪。

第四,现有草案关于管辖权的条款存在扩大解释空间,有被滥用风险。例如,第7条第2款规定,各国应对在其管辖领土内的被指控罪犯行使管辖权。中方认为,该款未明确应仅对缔约国国民确立管辖权,而不能据此管辖非缔约国国民。如一国不当扩大和滥用管辖权,将可能侵犯他国主权、干扰国际关系。

中方还想强调的是,近年来,“危害人类罪”这一国际法概念屡遭政治操弄。个别国家出于政治目的,任意给其他国家贴上标签,借法律之名干涉他国内政,同时却对盟友大规模、系统性侵犯人权的行为包庇纵容。这种典型的“双重标准”只会损害制定公约所必须的政治互信与合作氛围,给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蒙上阴影。

主席,

中方认为,在各方对条款草案和下步行动存在显著分歧的情况下,强行启动缔结《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谈判,将不利于未来公约的普遍认受和有效执行。中方支持在不预设讨论结果和最后时限的前提下,继续就条款草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坦率、深入交换意见;主张在全面考察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凝聚共识,循序渐进、务实理性地探讨缔约具体安排。

联大六委工作关乎国际法治的建设和维护,攸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协商一致决策传统。如背弃这一传统,将动摇六委工作基础,损害各国利益,也不符合公认的法治精神。中方希望本届联大六委能耐心倾听不同声音,务实探讨实质问题,切实推进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

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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