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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关键先生在第五十七届联大第六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议题的发言

2002-10-15 00:00

 

  主席先生: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顺利举行。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过程,并愿意看到法院能够发挥预期作用。虽然中国尚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政府将继续本着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进展和运作情况,并愿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做出进一步的贡献。

  主席先生,

  在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各国经过磋商,协商一致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法官的选举程序。我们认为,法院法官构成的广泛代表性对于实现法院的普遍性至关重要。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法官选举程序对法官选举的地区和性别代表性规定了低限投票要求,但这种低限投票要求本身并不能当然保证法院法官的公平地区代表性和性别平衡,这有赖于各缔约国在提名和投票时将这一程序真正落到实处。如果选举结果使法官构成缺乏公平地区代表性和性别平衡,而沦为由某一区域法官所主导的地区性刑事法院,则必将损害法院的权威和普遍性,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中国关注法院的发展,并希望法院能够迈出坚实的第一步,这就是具有一个即具备高素质又体现法院普遍性的法官构成,这也符合规约的文字与精神。

  主席先生,

  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严重的国际罪行的实施者绳之以法,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制止和惩治严重国际罪行的强烈愿望和决心、对平等和法治化的国际秩序的渴求。中国政府一贯理解和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如果法院的运作能使所有实施了最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有助于人们建立对国际正义的信心,还将最终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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