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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陈佩洁在“追究联合国官员和专家刑事责任”特委会上的发言

2007-04-09 00:00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和其他同事一样,对您和其他主席团成员的当选表示祝贺。相信在您的带领下,本次会议将会呈现一个良好的开端。

  主席女士,

  自1948年联合国在中东地区开展第一次维和行动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冲突后地区的恢复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高度评价。来自100多个国家的数以万计的维和人员,在十分危险和艰苦的异国他乡,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但是,个别联合国维和人员在维和地区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维和行动的整体信誉,影响了维和行动的效果,同时也是对联合国人员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面对时有发生的维和人员的严重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助于赢得维和任务区的民心,恢复联合国的声誉和维和行动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讨论如何对这类犯罪行为公正查处。我们原则上支持这项工作。

  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我们有以下基本考虑:首先,委员会对维和官员和专家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应在“部队地位协定”和《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现有法律框架内,针对国家司法管辖权规则和联合国人员特权豁免规则的政策调整来进行。

  其次,关于管辖权问题。毫无疑问,管辖权是一个重要和基本的问题,而如何确立方便、有效且合乎法律基本原则的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惩治犯罪的有效性。关于维和行动东道国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赞同专家组报告中提出的由维和行动东道国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罪行优先行使管辖权的建议。我们认为,联合国及有关国家也应从各方面积极配合和协助东道国加强其司法能力建设,确保东道国的法律制度能够正常运作,以实际具有对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能力。关于非东道国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当东道国无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时,由于维和人员的刑事犯罪不属于国际罪行,对其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恐不合适。因此,可考虑优先适用属人管辖原则,由涉嫌犯罪人国籍国对其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主席女士,专家组报告及所附公约草案有助于我们的讨论。至于是否有必要制定公约、制定公约是否可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特委会下步工作的主要方向如何,我们愿进一步听取大家的意见。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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