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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在第67届联大全会“海洋和海洋法”议题的发言

2012-12-11 06:19

(2012年12月11日,纽约联合国总部)

主席先生:

  海洋占地球总面积的71%,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海洋秩序是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就海洋各部分的法律地位、各国的权利与义务、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海洋划界及争端解决等重大海洋问题作出规范,创造性地将国家管辖以外国际海底区域确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建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对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各国外大陆架划界以及海洋争端解决进行有效管理。《公约》规定其未尽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依据,确保了《公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迄今,《公约》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支持。值此纪念《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之际,我谨向那些为《公约》诞生做出贡献的人们致以崇高敬意,特别是要缅怀马耳他已故的阿尔维德·帕多大使和斯里兰卡已故的汉密尔顿·谢利·阿梅拉辛格大使。

  主席先生,

  我愿借此机会阐述中方关于海洋和海洋法各相关领域的立场和主张:

  一、中方高度赞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为平衡处理沿海国合法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做出的积极贡献,支持委员会继续按照《公约》及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确保有关划界案审议的质量和专业性。中方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协助委员会妥善解决其工作量问题,祝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成功当选。

  二、中方祝贺国际海底管理局一年来的成就,祝贺奥敦通先生当选连任管理局秘书长。中国政府一贯积极支持管理局的工作,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全面地参与国际海底事务。今年7月,中国再次向管理局自愿信托基金捐款2万美元,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委员出席管理局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会议;今年11月,中国有关研究机构与管理局还在北京成功合作举办了《公约》第82条执行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当前,管理局已启动制订“区域”资源开发规章相关工作。中方认为,制订开发规章的有关工作应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循序渐进;相关规章应体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开发者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三、中方注意到,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和做出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所涉领域日渐广泛,影响力不断扩展,进入全面履行《公约》所赋予职责的新阶段。法庭还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方对此表示赞赏。中方重视和支持法庭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推广海洋法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并愿继续支持法庭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

  四、中方支持联大通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特设工作组建议。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涉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妥善处理上述区域中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对于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中方认为,相关工作应循序渐进,充分顾及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需要。另外,中方高兴地注意到,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经常性进程的制度框架已经确立,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国于今年2月在三亚与联合国成功举办了东亚及东南亚海区研讨会,为本区域海洋环境评估能力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中方重视进程的顺利开展,支持加强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事务办公室作为进程秘书处的能力建设。

  五、中方一直高度重视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也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所做的工作。中方认为,处理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关键,在于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当前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点应是通过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能效。

  六、作为负责任的渔业大国,中方积极参加各国际渔业组织的工作,致力于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中方愿继续与有关各国一道,共同促进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合理规范渔业行为,为实现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海洋生态平衡和各国共享渔业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主席先生,

  中国主张秉承《公约》精神,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保障海洋的和平、安全与开放,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倡导构建和维护和谐海洋秩序。国际社会需要统筹兼顾海洋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平衡处理沿海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妥为顾及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合法利用海洋的权利和自由,并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睦邻友好政策。对于岛礁争议和海洋权益等国际争端,中国历来主张由直接有关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包括《公约》,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中国相信,构建和维护和谐海洋秩序,有利于各国共享海洋机遇、共迎海洋挑战、共谋海洋发展,符合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最后,我感谢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查理斯大使和新西兰的瑞维尔女士作为“海洋和海洋法”和“可持续渔业”决议协调员的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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