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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薛捍勤女士在第五十七届联大第六委员会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4届会议的报告”议题(外交保护和委员会的工作)的发言

2002-10-28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对国际法委员会主席罗伯特·罗森斯托克先生就第54 届国际法委员会所作的报告表示感谢,对新一届的委员会在罗森斯托克主席先生的领导下所开展的有效运作表示赞赏。我们相信,随着新委员的加入,委员会将为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进一步做出卓越贡献。

  主席先生,外交保护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以及一系列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外交保护拟订法律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已提交了三份报告,共计16项条款草案。此外,报告员还提交了第三个报告的增编以及两份专题工作文件。ILC第54届会议对特别报告员第二次报告的剩余内容、第三次报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进行了审议,并审议了起草委员会关于第1条至第7条的报告。

  特别报告员所提交的报告条理清晰,论据翔实。中国代表团对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表示赞赏。由于时间的关系,中国代表团谨在此发表以下评论。

  关于外交保护的范围。中国代表团认为,在排除某些例外情况(难民和无国籍人)的前提下,将国籍联系作为外交保护的条件,不仅符合习惯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也是防止外交保护被滥用的重要限定。而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保护,如国际组织对其官员行使的职能性保护;船旗国或飞行器的登记国对船员或机组人员的保护等其他保护,考虑到外交保护中的国籍联系在这些保护中并不存在,将此类保护划入外交保护的领域缺乏理论和实践的支持;国际组织或上述国家行使保护通常都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如船旗国或飞行器的登记国对船员或机组人员的保护可以适用海洋法或航空法。中国代表团认为,国籍是一国为本国国民提出外交保护的法律连结点,如果把外交保护扩大到上述范围,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外交保护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过分扩大国家干预的权利。

  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主席先生,特别报告员分别在条款草案的第10条和第14条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作出了规范。中国代表团认为,用尽地方救济原则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已被广泛接受,特别报告员关于该条的建议草案也未在委员会引起较大的争议,但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况,国际法委员会则应谨慎行事,以使用尽当地救济与其例外情况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如果不当地扩大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例外情况的适用范围,将对外国人所在国的国内管辖权构成侵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两国因管辖权发生冲突,进而可能影响国家间关系。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这些例外情况应符合明确的条件,例外情况的适用应相对确定,如当地救济显然无效或不当拖延,被告国(不法行为国)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等。

  主席先生,我们希望国际法委员会能将外交保护问题作为其下届会议的优先议题,并尽快取得成果。

  主席先生,第54届委员会会议是新一届委员会成立以来的首次会次。本届会议上,除了继续审议尚未完成的议题外,委员会还确定了新的议题。中国代表团认为,委员会选择了各国共同关注的一些问题,对这些议题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国际法和更好地指导国际实践。中国代表团谨在此发表以下初步意见。

  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中国代表团认为,委员会在完成了预防性规则的编纂后迅速开始赔偿规则的研究非常有必要,有助于保持该专题的延续性,我们也欢迎拉奥先生继续担任国际赔偿责任议题的特别报告员。中国代表团赞同委员会确定的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某种机制或保险制度使各有关方面共同分担损害的研究思路,同时我们希望委员会在制订赔偿规则时应尽量在经营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寻求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关于“国际组织的责任”,委员会在责任概念、国际组织的概念以及国际组织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关系等问题上确立了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指导国际组织责任议题的进一步研究。我们认为,随着国际组织数目的增多及其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展,研究国际组织的责任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委员会已确定的原则总体上是可行的。

  中国代表团赞成国际法委员会将国际法不成体系列入议程作专题研究。正如国际法委员会工作小组所指出的,国际法不成体系的发展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这种情况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始终存在,但是应当看到,冷战结束之后,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国际立法形式的多样化,国际司法机构的建立以及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运作都对国际法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准则和法律框架提出挑战;这是非常值得各国引起注意的。我们认为,委员会就该议题所制定的研究题目和研究计划是可行的,我们希望委员会能就该专题进行深入和有益的研究。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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