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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王晨在第6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中“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和“国际法不成体系”三项专题的发言

2006-11-01 00:00

  主席先生:

  我将就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国际法不成体系三个专题发言。

  一、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

  国际法委员会在今年第58届会议上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二次报告。该报告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和联大六委对其第一次报告的评论,对条款草案1-7条做了进一步的探讨。我们对特别报告员布朗利先生的出色工作表示赞赏,同意特别报告员的看法,即这些条款还只是一些初步想法,有待结合各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下面,我愿就本专题做几点简要评论。

  (一)关于本专题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我们认为,一些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可能涉及武装冲突问题,同时国际组织直接介入武装冲突的情况在实践中也不乏先例,因此武装冲突很可能会对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产生直接和现实的影响,从而对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缔约方的利益产生影响。鉴此,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应成为本专题的研究对象。另外,条款草案所涉“武装冲突”的范围是否应包括国内武装冲突,目前存在不同意见。中方曾在以往的发言中指出,一国国内针对叛乱团体采取的军事行动不应纳入本条款草案的适用范围。这并不意味着一国可以置其国际义务和条约义务于不顾。中方意在强调,国家在国际层面上对条约的履行负责,而内部冲突在通常情况下不直接对条约效力产生影响。

  (二)关于武装冲突的定义。我们认为,国际法研究院于1985年在其相关决议中的定义,反映了对武装冲突的传统和普遍认识,值得借鉴。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5年在“Tadić”案中对武装冲突的定义,将一国内部不同武装团伙之间的冲突也包括在武装冲突的范围内,对该个案的审理也许有现实和特殊的意义,但作为一般性的规则似乎尚未获得普遍认可。

  (三)关于“缔约国缔约时的意图”标准。我们认为,缔约方的意图诚然是条约的基础,但就本专题的研究而言,二战以来《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安全秩序明确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因此国家在缔约时基本不再需要考虑平时法与战时法的不同情况,也就不存在对武装冲突的预期问题,因此,意图标准在确定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方面似乎已经过时。我们认为,也许更应从条约本身的存续能力(viability)和具体情况(contextual approach)来判断条约在武装冲突时能否继续实施,包括考察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以及武装冲突的性质和范围等。

  (四)关于条款草案第3条“当然终止或中止”。该条规定,武装冲突并不当然(ipso facto)终止或中止条约的实施。我们认为,该条款区别于武装冲突终止条约实施的传统观点,是对二战以来当代实践的重要澄清和说明,是对条约持续有效这一基本理念的维护,是本专题研究的起点和核心条款,因此应予保留。

  (五)关于条款草案第7条。该条列举了依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在发生武装冲突时继续实施的条约种类,这种列举有一定的说明和参考作用。同时,我们认为,委员会还应研究和归纳出武装冲突中持续有效的各类条约所具有的共同要素,以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六)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本专题虽然并不旨在专门研究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但是本专题与《联合国宪章》有关使用武力和自卫的规定的关系,以及合法使用武力和非法使用武力对条约关系的不同影响,似乎应在委员会的研究范围之列。

  二、引渡或起诉的义务

  国际法委员会在今年第58届会议上审议了特别报告员就“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专题提交的初步报告。该报告有助于厘清委员会的研究重点,确定委员会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我们对特别报告员加利茨基先生的出色工作表示赞赏。同时,我愿对其中几个问题发表简短评论。

  (一)本专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向。当前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面临国际罪行、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罪行的严重威胁,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对于推动国际合作以有效打击上述犯罪行为,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认为,出于强化合作义务的政策考量,本专题的研究在编撰现有条约规则的同时,似应侧重于有关规则的逐渐发展。

  (二)本专题的研究重点。中国认为,本专题研究的当务之急是汇总和研析条约规定和国家履约实践以及国内立法和国家司法实践,以澄清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是纯粹的条约义务还是习惯国际法下的一项一般义务。近些年来缔结的很多条约都针对特定犯罪规定了引渡或起诉的义务,而且有鉴于这些条约的普遍性,中方认为,至少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反恐领域,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正逐步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同时,中方认为,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与主权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普遍管辖权原则等国际法原则的相互关系和影响,也值得研究。

  (三)引渡或起诉的义务适用的罪行范围。中国认为,引渡或起诉的义务适用的罪行范围至少应包括国际罪行和跨国犯罪两类。该义务作为结束有罪不罚,实现普遍惩治的手段,其对象当然应包括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种罪、酷刑以及恐怖主义罪等性质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和跨国犯罪。同时,我认为,国内法上的某些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也应纳入该义务的适用范围。诚然,国内法上的犯罪主要属于引渡条约的适用对象,但是,国内法上的一些犯罪对国家和民众的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害,可能并不亚于国际犯罪,而一些传统的拒绝引渡的理由事实上已构成对惩治上述犯罪的严重障碍。因此,如果能够针对这些犯罪确立国家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将有助于确保这些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从而还国家以秩序,还民众以正义。

  三、国际法不成体系

  国际法委员会在本届会议期间完成了对国际法不成体系专题的审议。在科斯肯涅米先生的带领下,本专题研究组完成了一份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对国际法不成体系的主要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对国际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值得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法律工作者仔细研读。在此,我愿对科斯肯涅米先生和研究组的其他成员表示衷心祝贺。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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