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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马新民在第62届联大六委关于“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刑事责任问题”议题的发言

2007-10-15 00:00

 

  主席先生:

  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48年建立第一支维和部队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冲突后地区的恢复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来自100多个国家的数以万计的维和人员,在危险和艰苦的异国他乡,恪尽职守,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高度评价。

  遗憾的是,光荣的背后也有阴影。个别联合国官员和专家在维和地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维和行动的整体信誉,影响了维和行动的效果,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助于赢得维和任务区的民心,恢复联合国的声誉和维和行动的有效性。因此,中国代表团支持联大设立特委会,讨论如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今年4月特委会举行首次会议,虽尚未形成任何结论,但各方充分交换了意见,特别是联合国秘书处多个相关部门的官员及专家组专家应邀与会,和各国与会代表进行了很好的互动,这种方式非常值得肯定。我们赞赏特委会主席和秘书处做出的努力。

  主席先生,

  毫无疑问,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我们面临一些困难,包括信息仍不清晰,有待进一步澄清。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继续这项工作,首先需要了解现存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包括获得更多的信息,包括目前这类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往处理此类情况的工作手段及效果、目前有检控需求的案件比例,等等。希望秘书处能够提供相关情况和分析。

  其次是管辖权问题。确立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和范围是更为困难的工作。在此方面,中国代表团认为,

  一、惩治犯罪工作不应影响或妨碍联合国官员和专家执行维和使命的需要,《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管辖原则应予尊重,惩治的犯罪应限于联合国官员和专家执行公务以外的不享有豁免的行为;界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同时参考东道国、国籍国有关法律以及国际人道法的规定。

  二、确立管辖权的最重要目标是确保犯罪行为受到惩治,正义得到伸张,受害者得到补偿。因此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管辖的有效性。我们主张,由东道国对联合国官员和专家的犯罪行为优先行使管辖权,在东道国不能行使管辖权或由犯罪嫌疑人国籍国行使管辖更为便利时,由国籍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当然,应尊重国籍国对联合国警察、军事观察员、军事联络官和顾问等人员的专属管辖权。

  三、应重视国际合作的作用,加强东道国、国籍国和联合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建立必要的司法协助机制,共同惩治有关犯罪。

  四、特委会研究的可治罪的联合国官员和专家的范围,不应包括国家特遣队的军事人员。

  最后,是以何种形式确定并落实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工作目标。特委会会议对此尚无清晰结论。我们相信,结束“有罪不罚”是各国的共识;采取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则需分析必要性和效果。对于制定国际公约、或是通过联大决议、或是呼吁相关国家加强国内立法等种种建议,中国代表团愿参与进一步探讨。同时,我们认为,联合国自身特别是秘书处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应检讨和加强内部的管理、预防和纪律措施,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做出努力。

  期待通过各方加强合作、齐心协力,有效解决这类人员的治罪问题。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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