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议与发言 常驻团活动 中国与联合国 English
  首页 > 中国与联合国 > 法律与条约 > 联大六委
中国代表马新民在第62届联大六委关于“外交保护”议题的发言

2007-10-19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祝贺国际法委员会如期完成《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历任特别报告员的努力表示感谢,对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在编纂和逐渐发展外交保护国际法规则方面做出的贡献表示赞赏。

  在第61届联大六委讨论该议题时,中国代表团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评论。在此仅补充两方面的意见。

  第一,关于联大对条款草案采取的最终形式。现在各国对条款草案采取何种形式存在较大分歧,中国代表团认为,联大对条款草案采取的最终形式可不必急于作出决定。大会目前可暂不采取行动,给各国一定时间研究和交流想法,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条款草案未来的形式。中国代表团建议考虑将条款草案列入联大六委隔两年届会审议的议程。

  第二,关于对条款草案的具体意见。

  1、关于第6条“多重国籍和针对第三国的求偿”。按照本条规定,双重或多重国籍国民的多个国籍国可分别或共同提出外交保护。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其中一个国籍国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后,其他国籍国仍就同一损害为该国民行使外交保护,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建议条款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双重或多重国籍国民的外交保护时,如其中一个国籍国已行使或多个国籍国已共同行使了外交保护,则其他国籍国不得再就同一损害提出外交保护。

  2、关于用尽当地救济与外交行动的关系问题。中国代表团赞同条款草案第14条确立的原则,即有关行使外交保护应以受害人用尽损害责任地国的一切当地救济为前提。但我们想指出的是,无论受害人是否用尽当地救济,都不应妨碍其国籍国采取必要的交涉等外交行动。在此方面,我们注意到,条款草案第1条的评论也指出,外交保护不包括不涉及援引另一国法律责任的步骤或其他外交行动,诸如要求采取纠正行动的非正式请求等。

  谢谢主席先生。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