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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齐大海在第五十九届联大四委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议题的发言

2004-10-11 18:04

 

主席先生:

  中国非常重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这一议题,希望通过本委员会对该议题的审议加强各国在外空活动方面的交流,扩大国际合作的领域。中国对泰国和利比亚即将成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新成员表示欢迎,外空委的扩大无疑将有助于外空国际合作的发展。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向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主席团和联合国外空司表示感谢,对外空委第47届会议取得了积极成果表示赞赏。

  主席先生,外空委第47届会议继续审议了维持外空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随着外空活动的日益频繁和空间技术的不断发展,外空军事化的危险也越来越突出。在外空部署武器和武器系统,势必引发外空军备竞赛,这是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原则的根本背离,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中国一贯支持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各种努力,反对外空军事化。我们在此呼吁国际社会在防止外空武器化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包括探讨如何建立全面有效的法律机制。

  外空委此届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法律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关于适用“发射国”概念的联大决议草案。“发射国”是外空法中与空间物体登记以及空间物体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认为决议草案将有助于促进各国在从事外空活动时遵守和适用有关的外空条约,并有利于推动对在轨转让空间物体所有权方面的实践的研究。

  外空委此届会议还讨论了《移动设备国际权益公约》的《空间资产议定书》草案,中国政府非常关注议定书谈判情况的进展,并派代表团参加了由统一私法学会所举办的有关会议。关于联合国担任议定书所设立的监管机构的可行性,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设立了不限成员的会间工作组负责撰写报告及草拟决议草案提交法律小组委员会下届会议讨论。我们欢迎该工作组的设立,并已经报名参加了该工作组。至于议定书草案与外空法体系所设定的权利义务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为确保议定书所确立的融资制度在现有外空法框架内对促进外空活动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议定书中应当明确规定:议定书不应影响各国根据外空法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关于第三次外空大会建议的执行情况的议题,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落实有关建议,积极参与了有关行动小组的活动,并作为第七行动小组--减灾和灾害管理行动小组的共同主席与加拿大、法国共同积极有效地实施了行动计划。有关中国为落实第三次外空大会的建议所做的工作,中国参加本届联大全会审议“审查第三次外空大会各项建议执行情况”议题的代表将作全面介绍。(如我发言时全会已完成对该议题项目的审议,则此处“将作”改为“已经作了”)

  最后,我想在此简要介绍一下过去一年来中国在航天领域取得的成就和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去年10月15日,中国成功地发射了“神舟”5号载人飞船,该飞船搭载了联合国旗帜,表达了中国人民和平利用外空、造福全人类的良好愿望。今年5月19日,中国首位航天员杨利伟先生将所搭载的联合国旗帜交还给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阁下。此外,中国还先后成功发射了“试验卫星-1号”、“纳星-1号”、中国国家航天局与欧洲空间局合作研制的“双星计划”的第二颗卫星“探测-2号”(TC-2)、 第21颗和22颗返回式卫星、“实践-6号”卫星等。

  今年5月24日至28日,第12届联合国/欧洲空间局基础空间科学讲习班在北京举行,来自29个国家近百名代表参加了本届讲习班,就基础空间科学的若干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交流。此外,中国政府部门还与东盟合作,于2004年在华承办了东盟遥感技术培训班和亚太地区空间项目管理培训班。

  我想再次重申,中国愿在和平利用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增进和加强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促进空间科技及其应用的发展,使更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从空间活动中受益。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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