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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刘振民在第60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报告”议题的发言

2005-10-24 18:11

主席先生:

  这是我第一次在联大六委发言。首先,请允许我对您当选本届联大六委主席再次表示祝贺,同时也对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当选表示祝贺。中国代表团认真听取了国际法委员会主席蒙塔兹先生就委员会工作所作的清晰介绍,我们对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主席先生,回顾联合国成立六十年来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我们不能不对国际法委员会的重大作用予以高度评价。在委员会迄今审议完成的26个专题中,17个专题成果被最终制定为公约,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及不久前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有这些公约已经并将继续对促进各国友好关系发挥重要作用。国际法委员会的研究成果,无论最终是否形成成文国际法,均对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不仅在国际法院判决中被引用,而且已对各国的外交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代表团支持委员会继续对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国际法问题进行审议,希望委员会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与编纂,便利国际交往,促进国际社会法治化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主席先生,下面我将就国际组织的责任和驱逐外国人两个专题发表初步的评论。

  一、关于国际组织的责任专题

  国际法委员会在今年第57届会议上,就“违背国际义务”和“一国际组织对一国或另一组织行为的责任”问题一读通过了9条条款草案,我们对此表示祝贺,对特别报告员加亚先生的出色工作表示赞赏。

  我们总体上赞同这9条条款草案,同时愿对其中几个问题发表简短评论。

  (一)关于国际组织违背国际义务是否可由国际组织的不作为而产生,我们认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不同于国家,在决策程序上受制于成员国,其权限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因此,确定国际组织不作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关键取决于国际法上是否明确要求其有作为的义务。

  (二)关于国际组织通过决定、建议或授权其成员国实施若由该组织本身实施即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行为,我们基本同意特别报告员关于国际组织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的观点。国际组织为避免履行其国际义务而作出的建议或授权与其决定都具有广泛国际影响,法律上也应确立这些规避行为的违法性。特别报告员认为,国际组织建议或授权的情况与它作出决定的情况不同,前者必须由成员国实施有关行为才引起责任。对此种区分的合理性问题,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研究。诚然,建议或授权同决定相比对成员国的拘束力不同,但这似对确定成员国责任大小更有意义。

  (三)关于条款草案是否应就一国援助或协助、指挥和控制以及胁迫一国际组织实施国际不法行为问题规定国家责任方面的条款,我们认为,国家应对上述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由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未涉及该问题,似有必要在本专题下就此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国是否应对国际组织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我们认为,国际组织的决策和行为一般受成员国控制或有赖于成员国的支持,因此,对国际组织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起积极作用的成员国,如在有关决策中投赞成票或实施国际组织决定、建议或授权的成员国,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关于驱逐外国人专题

  委员会本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莫里斯·卡姆托先生的初步报告。我们对卡姆托先生的出色工作表示赞赏。

  我们同意特别报告员的意见,即本专题的研究核心应是“如何在基于国家主权而固有的驱逐权与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协调”。以下是几点具体评论。

  (一)关于研究方法。我们同意应着重对各国国内法规则和实践、有关国际法规则以及国际和区域司法机构的判例做比较研究,以便归纳出一整套一般性的完整的关于驱逐外国人问题的国际法基础规则。在这方面,我们希望委员会既要重视收集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要重视收集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以便其研究成果能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至于未来的工作方向是制定公约草案还是不具约束力的指导原则,尚需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研究范围。我们认为,不得入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表面上看,既然当事人尚未进入驱逐国境内,就不存在被驱逐的前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比如该外国人在侨居国已建立起社会、经济等关系而在返回侨居国时被拒绝入境的情况,或者移民处于驱逐国所控船只或飞机上而被拒绝入境的情况,似都有必要在驱逐的概念范畴内予以考虑。此外,对于申请入境但尚未实体上进入有关国家境内的人员的待遇问题也应加以考虑。

  对于领土争端中产生的大批驱逐人口问题,我们认为不仅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在法律上也有不妥之处,不应在该专题范围内研究。

  关于集体驱逐问题,由于其驱逐理由往往是歧视性的,因此在国际法上是被禁止的。但实践中对同一船人或同一车人的一次性驱逐,是否也属“集体驱逐”,需要考虑的实际因素就十分复杂了。因而,如果将集体驱逐也作为本专题的研究对象,则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三)关于驱逐权和与驱逐有关的权利。我们认为,驱逐权属于国家固有的主权权力,体现的是国家对其领土实行合法有效的控制,是维护国家秩序的需要,这不仅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的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在行使驱逐权时也应保障被驱逐的外国人的基本人权、尊严以及人道待遇。

  我的评论做完了,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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