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届联大议题项目第81项:
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
中国代表段洁龙在第64届联大六委
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一)国际组织的责任
(2009年10月26日)
主席先生:
今天是我在第64届联大六委的第一次发言,请允许我对你当选六委主席表示祝贺,同时我也祝贺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当选。在今天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将就国际法委员会报告中“国际组织的责任”专题发言。
主席先生,
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加亚先生关于国际组织责任议题的第七次报告并完成了该专题条款草案的一读。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取得的成果表示祝贺,对加亚先生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赞赏。我愿借此机会发表如下评论:
一、关于条款草案的研究方法和普遍适用性。一读通过的条款草案仍基本沿用了类推和比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相关内容的方法,并主要以联合国和欧盟的实践为基础。我们认为,国际组织具有类型多样和职能多元的特点,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组织与国家在性质、构成、目的和职能等方面的差异以及除联合国和欧盟外更多其他国际组织的实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条款草案,增强其普遍适用性和实际指导意义。
二、关于国际组织的定义。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国际组织的实践出现一些新现象,一些非国家实体可与国家一起,共同加入某些国际组织。但是,作为国际法主体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组织,仍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们认为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对国际组织的定义符合本专题的目的,建议草案第2条以适当方式将国际组织的定义限定于政府间国际组织。
三、关于反措施条款。是否将反措施概念引入国际组织的责任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国际组织区别于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它体现了国际社会某种程度的组织化,是对以国家为主体的分散的国际社会某种程度的组织和凝聚,我们坚持认为,将反措施概念引入国际组织的责任制度,是与国际组织所承担的上述职能背道而驰的。我们建议委员会更为谨慎地处理这一问题。
四、关于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的责任关系。草案第13-16条、第57-61条均涉及这一问题,但相关规定仍不够清晰。例如在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均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划分两者责任?另外,基于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特殊关系,实践中似难以界定某一成员国的行为是“援助或协助”、“指挥或控制”国际组织的行为,还是按照国际组织的规则参与组织决策和执行组织决定的行为。鉴此,中国代表团建议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上述问题并尽可能在草案或评注中予以明确。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