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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民大使在第64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三)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

2009-10-29 18:19
 

  (2009年10月29日)

  主席先生:

  在本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将就国际法委员会报告中关于“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专题发言。

  主席先生,

  今年以来,地震、飓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依旧频发,各国人民深受其害。如何在国际法框架内促进和协调国际救灾行动,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国际法委员会就“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问题开展工作,有助于厘清救灾领域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国际救灾合作提供法律指引,具有积极意义。

  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在本专题下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瓦伦西亚-奥斯皮纳先生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以及起草委员会暂时通过的第一至五条草案。我们对委员会及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表示赞赏,并愿发表如下评论:

  一、关于本专题的研究方法。我们对以“权利”或“需要”为基础的研究方法是否可行仍然表示怀疑。首先,该方法赖以为基础的“权利”、“需要”等概念十分模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不清楚;其次,该方法没有解决“权利”和“需要”的平衡问题,忽视了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统筹兼顾;再次,该方法暗示个人可以主张国际救灾援助,这不仅在国际法上缺乏依据,而且可能违背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二、关于本专题的研究范围。我们认为,在属事管辖方面,本专题应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属人管辖方面,本专题应将国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时际管辖方面,本专题可首先研究灾害中和灾后重建阶段,今后再决定是否研究灾前预防阶段。此外,对于特别报告员认定“保护的责任”不适用于救灾领域的结论,我们表示赞同。

  关于灾害的定义。我们认为,由于某些自然灾害系由人为活动导致,严格区分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难以做到;更为重要的是,本专题关注的是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而不是灾害本身,因此,没有必要严格区分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但是,委员会在研究有关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灾害的差异,将主要精力放在破坏性强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上。在制订具体标准时,可采用“超出本地救灾能力和资源”这一标准,以确保灾害的定义能灵活适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救灾水平。

  三、关于合作义务。我们认为,“团结与合作”可以作为一种道德层面的价值追求写入条款草案,但是,草案应首先确定人道、公正、中立、不歧视、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等法律原则。同时,应避免将合作义务解释为受灾国有义务接受国际救援,或者救援国有义务满足受灾国的要求。对于救灾国际合作,我们始终认为,受灾国负有保护其管辖范围内人员的首要责任。国际救援应经受灾国同意,并在其统一安排和协调下进行。国际救援的方式和步骤,可由受灾国与援助方协商确定。能否满足受灾国提出的救援要求,还要视援助方的能力而定。无论如何,国际救援应仅出于人道主义目的,不应不适当地附加政治或其他条件。我们建议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上述内容。

  主席先生,

  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发生自然灾害时的人员保护。自然灾害的影响是无国界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是有差别的。救灾能力的差别,必然会影响发生灾害时保护人员的效率。我们希望委员会在研究本专题时注意到这一问题。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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