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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郭晓梅参赞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审议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问题和此类损害的损失分配问题”议题的发言

2010-10-21 22:38

  主席女士,

  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不懈努力,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完成了《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原则草案。中国代表团希望借此机会再次对国际法委员会工作表示赞赏。我们认为两个草案将对各国处理有关跨界损害的问题产生积极影响。

  在以往讨论中,中国代表团曾对两个草案的实体内容发表过评论,在此仅重申两点。第一,关于两个草案中的起源国概念,我们认为以领土或实际管辖或控制地作为判断起源国的唯一标准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应同时考虑将经营者的国籍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家等也作为确定起源国的参考因素。第二,我们建议在《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条款草案中增加预防义务的例外或免责规定,如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杭力情况下起源国可免于履行有关预防义务。

  关于两个草案的最终形式,国际法委员会曾建议以《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为基础制定一项国际公约,并建议联大以决议形式认可《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担原则》条款草案,敦促各国参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这两项草案涉及跨界损害问题的两个阶段,相互存在密切联系,应采取统一的行动一并处理。考虑到两草案都有对现行国际法加以发展的成分,需要通过国家实践检验和完善,我们建议目前仍以收集和观察国家实践发展情况为主,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在此基础上制定国际公约。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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