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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郭晓梅在第66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2011-10-12 04:06
 

  主席先生,

  普遍管辖权是一个涉及法律、政治和外交的综合性问题。明确普遍管辖权的含义、范围及适用关系到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中方已于2010年4月提交了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的书面意见,具体分析了普遍管辖权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条件。我愿借此机会重申中方的基本看法和主张:

  第一,所谓“普遍管辖权”只是学理上的称谓,没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承认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同时亦承认一国在另一国享有管辖豁免。基于有关国际法规则,各国可以对公海上发生的海盗等犯罪行为行使管辖。

  第二,一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必须尊重另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豁免,包括一国国家元首和其他官员的豁免,外交和领事人员豁免,一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等。一国不能因实施国内法上的管辖权而损害另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第三,关于部分国际条约包含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中方认为该原则是一项条约义务,仅适用有关条约缔约国之间,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普遍管辖权”。

  第四,滥用所谓“普遍管辖权”构成违反国际法。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如果一国国内司法机关滥用所谓“普遍管辖权”,侵犯了另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主席先生,

  中方乐见各国继续在联大六委对普遍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包括设立一个工作组对其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深入交换意见,各方能就该问题达成一致认识。各方达成一致之前,任何一国均应避免以所谓普遍管辖权为由对另一国行使管辖,避免因普遍管辖权的滥用给国际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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