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长黄惠康在第66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第一部分:报告第一至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
2011-10-25 21:16 |
主席先生, 今天是我在联大六委第一次发言。首先请允许我祝贺你当选本委员会主席,相信在你的领导下,委员会工作会取得积极成果。我同时也祝贺其他主席团成员的当选。 昨天,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主席卡姆托先生就委员会工作做了精彩介绍,我对此表示感谢,同时也感谢准备此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特别报告员佩雷拉先生。 主席先生, 今年是国际法委员会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在本届任期内,委员会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及其评注、《武装冲突对条约影响条款草案》,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还开始了对灾害中的人员保护、国家官员在外国法院的刑事管辖豁免、条约随时间演变、最惠国条款等议题的讨论。可以说,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的工作总体是满意的。借此机会,我愿对付出了智慧和心血的全体委员表示感谢。与此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委员会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个别议题进展缓慢,成果文件篇幅过长,学术性过浓。委员会有必要在未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严格坚持学术严谨性的同时,要兼顾成果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后,联大应加强对委员会的政治指导,特别是在选择新议题方面。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委员会在长期工作方案中列入习惯国际法的形成与证据、保护大气层、条约的临时适用、国际投资法律中的公正和公平待遇标准及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等5项新议题。中国代表团欢迎委员会就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新议题展开研究,希望委员会充分听取联大六委意见,履行联大赋予的职能,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席先生, 关于“对条约的保留”专题,中国代表团欢迎委员会在今年会议上通过了《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及其评注。谨向特别报告员阿兰·佩莱先生表示祝贺,感谢他长期以来为完成《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所做工作。总体看,这份文件梳理了大量条约保留领域的理论、案例,有助于该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但我们对其中一些试图发展现行规则的条款存在关切,比如准则4.5.3采用的肯定推定方式可能与条约法中的自愿原则不符。另外,这份实践指南内容过于繁杂,将为其实际应用带来困难。关于《实践指南》所提出的建立一个保留协助机制的问题,本代表团赞成其他代表团做出的评论意见,同样对建立这一机制的必要性存有疑虑。中国代表团将在明年第67届联大期间就《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发表进一步的具体评论。 主席先生, 关于“国际组织的责任”专题,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及其评注表示欢迎,感谢特别报告员加亚先生的工作。中国代表团认为,该条款草案是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后编纂和发展国际责任领域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进展,是委员会近年来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多个国家及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二十余个国际组织依据联合国大会决议,对一读通过的《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提交了评论。有关评论提出,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草案总体结构不能照搬《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际组织的规则、宗旨等各不相同,与其成员国及与非成员国的关系也各不相同,是否可以适用统一的国际责任规则存在疑问。 主席先生, 国际组织的责任是国际法中一项较新的问题,相关实践还不够丰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评论意见也表明,国际社会尚未就国际组织责任的相关规则达成共识。中国代表团认为,目前的条款草案虽不完美,但其对实践、判例和文献的梳理有助于该领域的实务和学术研究,为我们进一步讨论国际组织责任问题,指引国际组织开展活动打下了良好基础。因此,中国代表团支持将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及其评注列入大会决议附件,并愿与各国代表团一道,进一步讨论国际组织的责任问题。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