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李琳琳在第67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
2012-11-05 00:16 |
主席先生, 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首先,请允许我祝贺埃尔南德斯女士担任本专题的新任特别报告员,她是委员会首位女性特别报告员。埃尔南德斯女士在第64届会议上提交的初步报告很好地总结了本专题的前期工作和需重点研究的问题,提出的五年期工作计划目标明确、严谨务实,相信在她的引领下,委员会对本议题的审议将继续取得进展。我还要感谢本议题的前任报告员科洛德金先生,他提交的三份报告反映了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发展的现状,为本议题的审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希望埃尔南德斯女士在科洛德金先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本议题的研究,这也有利于节省资源和提高效率。 主席先生, 特别报告员在她的初步报告中提出,将在审查国家实践、理论及国家和国际判例的基础上,系统地、有重点、分阶段地讨论本专题的各项实质问题。我们对这样的工作方法表示赞同。 关于本专题的研究应着眼于编纂还是发展国际法规则,中国代表团认为,豁免问题涉及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非常复杂、敏感。委员会应着眼于梳理总结现有的国家官员在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实践和习惯国际法规则,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指引,而不应急于发展新规则。同时,委员会的讨论应仅限于国家官员在外国法院的刑事管辖豁免,不应涉及国家官员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的豁免问题。 主席先生, 对于特别报告员指出将在下一阶段重点研究的几个实质问题,我想提出以下初步意见: (一)关于国家官员豁免是否存在例外。中方认为,首先,国家官员豁免属于程序规则。虽然当前国际社会将国家官员的种族清洗、反人类行为等确定为国际罪行,但并未形成排除国家官员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习惯国际法中也并未形成国家官员豁免的例外规则。因此,不能为了惩治有罪不罚的实体正义而牺牲豁免规则所体现的程序正义,这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其次,国家官员豁免并不必然与行为的违法性相关,犯罪的严重程度不会影响其“官方性质”。 再次,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并不免除国家官员应承担的实体责任。国家官员豁免规则并不会导致国际罪行的产生和助长有罪不罚。国际法院在逮捕令案中提出的本国起诉、放弃豁免、卸任后起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起诉等措施,可以在遵守国家官员豁免规则的条件下,追究有关官员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属人豁免适用的人员,主席先生,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有作为国家代表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应享有属人豁免。基于同样的理由,议长、副总理、政府部长等其他高级官员,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国际交往并行使代表国家的职能,因此也应享有属人豁免。这一观点在国际法院“逮捕令”案中得到间接确认。委员会应顺应这一潮流,致力于制定一项标准,为各国法院结合个案情况,决定特定官员是否享有属人豁免提供指引。 主席先生, 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确保官员在外国正常履行职责的重要国际法原则,涉及国家间交往的正常开展和国际关系的稳定。国际法委员会对这一议题的审议影响重大。希望委员会按照联大决议的要求,继续优先审议并努力在本届五年任期内完成这一专题的审议。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