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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在第68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3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2013-11-01 01:53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本周三下午认真听取了特别报告员佩莱教授关于条约保留实践指南的介绍和代表们的发言。使我们感到惊讶的是,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和法律顾问们对该指南所提出的质疑声音是如此的强烈。同样使本代表团感到惊讶的是,特别报告员那种要么接受要么丢弃的傲慢态度。中方对此表示遗憾。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感谢特别报告员佩莱先生对条约保留《实践指南》所作介绍,也认可他18年来对条约保留议题及其成果《实践指南》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贡献。然而,本代表团必须坦诚地指出,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保留议题的审议过程及其最终成果是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应予以进一步改进的典型例子。长达18年的审议过程和实践指南数百页篇幅这两个指标性数字本身就非常说明问题。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在座的各位代表和法律顾问中有几位曾经阅读完该指南的全文?又有几位有意在未来认真研读?就我所知,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们也不一定都认真阅读过全文。在此我愿坦诚地向主席先生报告,我本人曾试图全文阅读但未能如愿,因为我感觉不到它对我的工作有何实际的帮助。条约保留议题的例子也说明了国际法委员会所实行的特别报告员制度的特殊重要性。特别报告员既可以正确引导委员会对特定议题的审议并产生有价值的成果,他或她也可能误导委员会并产生耗时费力而价值不大或被联合国成员国轻视的成果。从本委员会对条约保留议题的讨论中,我们似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条约保留的实践指南很可能属于后一种情况。除去礼貌性的恭维之辞外,条约保留实践指南的真正价值受到了很大的质疑。正如一些代表在先前的发言中所指出的那样,该实践指南所可能引发的问题也许比它能够解决的问题还要多。本代表团多少有些困惑和不解,为啥在经过近20年的审议后,各国代表对委员会提交的最终成果仍然有如此多的问题和批评意见?这种情况在本委员会的历史上似并不多见。

  主席先生,

  如大家所见,这份实践指南最鲜明的特点是过于繁琐,过于学究气,严重脱离外交实践。它试图在理论上为条约保留领域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每个问题都提供标准答案,而其中的许多问题仅仅是基于假设,在各国的条约实践中可能永远不会发生,或者说即使发生了也不难解决。中国代表团认为,这既是一种成就,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会产生问题。中国画中有一种技巧叫“留白”,就是通过在画纸上留下一定的空白,以更合理地分配空间,激发观赏者的想象,使作品更加精美。国际立法也是一样,有规可循固然好,但事无巨细的制订规则不仅实际上很难实现,还有可能导致僵化。因此,制定既能为实践提供指导、又能留出一定操作空间的法律原则就显得尤其重要。现有条约法制度中有很多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平衡的理念,比如自愿原则。我们遗憾地注意到,《实践指南》在这方面还有改进空间,其中个别条款不够灵活、平衡,比如指南4.5.3在无效保留方未作出相反意思表示时采用的肯定推定方式就与自愿原则不符。

  此外,对于“条约保留对话的建议”及“保留领域技术援助和协助解决争端的建议”等两项附件,中国代表团认为,保留、对保留的解释和撤回等事项应留待各项条约的缔约国自行处理,这符合条约法的自愿原则。实践中,各国均能自主处理与保留相关的事项。因此,这两项附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值得进一步考虑。

  主席先生,

  鉴于上述,中国代表团建议,对条约保留议题的最终成果,本委员会只需表示“注意到”即可,无需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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