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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周武在第70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2015-10-20 03:13
 

  主席先生,

  对于联大六委及其工作组为明确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所作的努力,中国代表团表示赞赏。

  普遍管辖权是一个涉及法律、政治和外交的综合性问题,复杂而敏感。六委已经对该议题连续审议了七年,但各国对于普遍管辖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等分歧依然明显。除公海上海盗行为等极少数严重罪行外,各国对普遍管辖权所适用罪行的范围争议很大,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

  主席先生,

  为准确把握该议题审议的进程和方向,有必要回顾一下联大当初确定该议题的初衷。联大审议该议题,是为了厘清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出于各种目的的滥用行为。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讨论本议题的当前要务是确保各国审慎适用普遍管辖权,限制其滥用,避免对国家间关系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愿重申,一国确立和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严格依据国际法。目前,除涉及海盗行为外,各国对其他情形下是否存在普遍管辖权及其范围和适用条件存在明显分歧和争议,尚未形成相关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普遍管辖权既不同于一系列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也不同于现有国际司法机构根据特定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书明确被授予的管辖权。

  在当前对普遍管辖权的定义、范围和适用缺乏国际共识的情形下,各国应避免超越现有国际法、单方面主张和行使不为现行国际法明确许可的普遍管辖权,切实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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