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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史晓斌在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议题的发言

2016-10-07 23:45

  主席先生,

  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已成为一项获得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科学、合理界定国家责任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对预防和制止国际不法行为、维护国际法治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完成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对国家责任相关规则作了比较全面的编纂。多年来,条款草案被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裁判案件中不断援引,对各国外交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所体现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中国代表团愿借此机会,再次对委员会及各位先后参与此项工作的特别报告员为国家责任法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赞赏和感谢。

  自委员会于2001年完成“条款草案”以来,关于联大应采取何种行动,各国一直在进行讨论,迄未达成共识,总的看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在“条款草案”基础上通过谈判制定一部公约;二是由联大以决议或声明的形式通过“条款草案”;三是不对“条款草案”采取进一步行动。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历次“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专题的审议和讨论,并已多次在发言中阐述中方立场。我们注意到,“条款草案”虽已较为成熟,但也仍有部分条款尚存在争议。特别是关于“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反措施”、“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措施”等问题,不同国家还有不同理解和关切,远未形成共识。

  中国代表团认为,应鼓励各国对“条款草案”继续进行深入讨论,不断扩大共识,这有利于国家责任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对以此为目标的努力、包括探讨谈判制定公约,中方都持积极和开放态度。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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