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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史晓斌在第72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2017-10-11 06:26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赞赏联大六委为进一步明确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问题所作的努力。从过去八年联大六委的审议情况及其工作组准备的非正式工作文件来看,各国充分分享了意见和信息,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和细致的讨论。目前看,各国普遍肯定消除有罪不罚和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性,但对国际法上是否存在一般性的普遍管辖权,以及普遍管辖权的定义、范围、适用条件和程序等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一致;从各方提供的信息看,在所谓“普遍管辖权”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各国做法和相关法律确信存在很大不同。

  主席先生,

  中方愿重申,讨论本议题的目的应是确保各国审慎界定普遍管辖权,限制其滥用,在打击有罪不罚和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方面实现必要的平衡。中方注意到,工作组非正式工作文件有关普遍管辖权适用范围清单汇总了各国提出的12种罪行。除了海盗行为外,各国对其他情形下是否适用普遍管辖权及适用条件仍存在较大争议,尚未形成相关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考察清单上的这些罪行是否适用普遍管辖权,要注意区分普遍管辖权与打击严重犯罪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规则的不同,也要区分其与国际司法机构根据特定条约行使的管辖权的不同。

  无论如何,一国确立和行使管辖权,应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避免不当的域外管辖,不得侵犯外国国家、国家官员、外交和领事人员享有的属人和属事豁免权。

  主席先生,

  鉴于各国对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和适用等问题分歧很大,短期内似难以达成共识或形成指南性文件,中方建议委员会考虑有无必要继续对该议题进行审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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