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第73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70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第一部分:第1、2、3、4、5、12章) |
2018-10-22 06:00 |
主席先生, 今年是国际法委员会成立70周年。70年来,委员会完成了36个专题的审议,多达17项多边公约在委员会成果基础上得以缔结,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和海洋法等重要公约成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各自领域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健康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在收获一系列成果的同时,委员会目前也面临新的挑战,突出表现在专题选择、工作方法、与国家的互动等问题上。中国代表团认为,作为联大附属机构,委员会在专题选择上要以服务联合国成员国为目标,优先处理国家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工作方法上要以坚实的国家实践为基础,注意平衡编纂和逐渐发展之间的关系,对缺乏普遍共识的重要敏感问题应重点梳理澄清“现行法”,慎重拟议新法,在工作成果中也应尽可能明确区分“现行法”与“应有法”;在与国家互动上,要更加重视听取和采纳成员国在联大六委及其他各种场合阐述的立场,确保工作成果最大程度反映各国共识和需要。 主席先生, 委员会今年二读通过了“习惯国际法的识别”和“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两个重要专题的结论草案及评注。我们对委员会表示祝贺,对两位特别报告员伍德爵士和诺尔特教授的工作表示赞赏,希望两结论草案在国际实践中对各国提供有益的指导。两专题工作进展顺利,最终成果获各方认可,正是由于委员会回应了成员国实际需要,立足于普遍的国家实践,认真听取了成员国意见,最大程度凝聚了各方共识。我们认为,这些成功经验对委员会其他专题也具有借鉴意义。 主席先生, 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专题,中方一直保持密切关注,通过在联大六委发言、提交书面评论等方式,对结论草案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受特殊影响国家”、“一贯反对者”等提出意见,为结论草案的最终形成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在结论草案二读通过之际,我们愿再次强调,习惯国际法是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对其识别必须采取严谨而系统的方法,全面深入考察各国的普遍实践,不能出于任何国家的个别利益或需要进行选择性识别或降低识别的门槛;在习惯国际法识别上,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家学说等对识别习惯国际法的意义,但起首要作用的始终是国家实践。 主席先生, 关于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专题,中方以往已明确阐述过立场。中国代表团还注意到,结论草案使用的“嗣后实践”概念涵盖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第31条第3款所指的“嗣后实践”和第32条未明确提及、但实践中经常作为条约解释补充资料的嗣后实践。我们希望强调,只有反映缔约方在条约解释方面真实、共同意思表示的嗣后实践,才能作为《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的作准解释资料;其他的嗣后实践,有可能作为《公约》第32条所称的条约解释补充资料发挥一定作用,但与第31条第3款所指的嗣后实践应有明确区别。 主席先生, 委员会今年将“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和“普遍刑事管辖权”两专题纳入长期工作计划。对于“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我们关注海平面上升带来的一系列实际情形变更,认为如何协调这些变更与现行海洋法制度之间的矛盾值得探讨,希望委员会在本专题工作中充分考虑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现有国际法的规定和精神,尽力维护现行海洋法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国际社会妥善处理海平面上升提供法律指引。 对于“普遍刑事管辖权”专题,我们已在联大六委讨论“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时多次重申基本立场和关切。从联大六委讨论情况看,各方对普遍管辖权概念存在分歧,不少国家将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错误等同于普遍管辖权。联大六委的讨论多年来未取得任何实质进展,各国分歧依旧。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对该专题进行审议的条件同样不成熟。中方还要强调指出,该专题纳入委员会工作计划,并不意味着除海盗罪行外还存在作为一般规则的普遍管辖权。委员会未来如对本专题开展任何工作,首先要澄清普遍管辖权概念本身,在详细考查各国实践的基础上,采取严谨的方法分析现行法,审慎开展本专题工作。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