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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公使衔参赞腊翊凡在关于调解和解决争端问题的安理会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

2009-04-21 21:55

(2009年4月21日)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感谢您召集今天的公开会议。我们欢迎潘基文秘书长日前向安理会提交的关于加强调解与支助活动的报告。我们注意到,报告总结了国际社会过去在调解和解决争端方面的宝贵经验,提出了不少加强调解能力的启发性建议。

  主席先生,

  当今世界,冲突和争端的性质正发生着深刻的转变,传统意义上国与国间的冲突正向国家间冲突与一国内部冲突相互交织方向演变。争端的原因更加复杂化,涉及到历史、领土、宗教、部族等方方面面。经验反复证明,如果我们不能在危机早期阶段采取合理、合法的行动,寻求通过调解等手段和平解决争端,就不得不在危机发生后花费数倍的时间与精力,补救危机蔓延所产生的后果。因此,和平解决争端是对人类未来的投资,必将收获丰厚的“和平红利”。

  和平解决争端是联合国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为调解和解决争端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依据。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组织,理应在调解和解决争端方面发挥中心作用。我们赞赏联合国在解决有关地区热点问题上发挥的积极作用,期待联合国进一步加强调解能力、完善调解手段,以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摄影:新华社 申宏)

  主席先生,

  加强联合国的调解和解决争端能力,要求充分尊重当事方的意愿。争端当事方是解决冲突的利益攸关方。只有在当事方展示出充分政治意愿的情况下,联合国调解才能发挥作用。如果当事方明确拒绝联合国调解,联合国无法也不能介入。因此,联合国应争取当事方配合,多与当事方沟通,为调解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调解是一下漫长的过程,其间不乏波折起伏。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调解时发出共同声音,支持调解努力;在达成和平协议后继续保持投入,巩固调解成果。

  加强联合国的调解和解决争端能力,要求在坚持公正中立的基础上推动各方互谅互解。保持公正中立是进行调解的基础,选择适合的调解人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应是包容的进程,调解人需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准确把握不同诉求,平衡兼顾各种关切。调解应是渐进过程,调解人应熟悉问题背景,协调好各方关系,保持耐心与信心,坚持保密和低调,少越俎代庖,多顺水推舟。调解应是共赢的结果。调解人应努力让当事方认识到,没有“赢者通吃”的道理,只有展示灵活、相互妥协,才能达成和解、实现共赢。

  加强联合国的调解和解决争端能力,要求在建立持久和平的基础上处理“有罪不罚”问题。结束“有罪不罚”,实现公平正义,是扬善罚恶的必需。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上的和平,才能牢固可靠。在这方面,当事国应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没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也难以真正结束“有罪不罚”。另一方面,处理“有罪不罚”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平与稳定这一大局。

  加强联合国的调解和解决争端能力,要求在运用联合国的各种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合作伙伴的优势。联合国应利用道义力量和中立地位,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调解活动。为此,既要发挥联合国调解支助股的专业优势,又要利用维和特派团等驻地机构的便利条件;既要开展穿梭外交,发挥秘书长斡旋功能,又要运用资源优势,培养当地调解人才。加强联合国调解能力是战略之举,应为之提供足够资源。同时,联合国也应注意多配合伙伴的调解努力,并积极提供政治、人才、后勤等协助。


(摄影:新华社 申宏)

  主席先生,

  加强联合国的调解和解决争端能力,目的不是要大包大揽世界上所有争端。我们注意到,有关区域组织在解决本地区的争端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与对话解决争端,我们支持联合国及非盟等地区组织在调解争端、斡旋冲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将同其他各方一道,继续为此目标积极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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