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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安理会制裁问题公开会上的发言

2014-11-25 05:21

 

(图片:新华社 牛晓雷)

  主席先生,

  我感谢费尔特曼副秘书长和斯托克秘书长的通报。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肩负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多年来,安理会综合运用包括制裁在内的各种手段,应对各类安全威胁,推动以和平方式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取得积极成果。安理会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裁执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安理会在制订、实施和执行制裁方面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此外,少数国家动辄根据国内法对他国实施单边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不仅违反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也损害了安理会制裁的权威。

  对于安理会如何运用好制裁手段,我愿谈三点意见:

  第一,应维护《联合国宪章》在制裁问题上的权威性。安理会应严格遵守《宪章》规定,在制裁问题上采取慎重和负责任态度。在应对有关情势时,安理会应优先采取调解、斡旋、谈判等手段,实施制裁应以穷尽其他非强制性手段为前提,并符合《宪章》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制裁不应是一国推行强权政治的工具,一国国内法不应成为制裁别国的依据。中方反对任何以国内法为依据对其他国家实施制裁的作法。

  第二,应坚持制裁服务于政治解决的大方向。制裁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安理会制裁必须立足有关问题的政治解决大局,在制订、实施和执行制裁的过程中,应时刻考虑政治解决的需要,采取的行动应真正有助于缓和局势,有助于有关国家和区域组织的调解、斡旋努力。不能为了制裁而制裁,更不能因为制裁干扰政治解决的努力,因小失大,本末倒置。

  第三,应继续维护现行制裁执行体系。当前,安理会制裁业已形成会员国执行、制裁委指导监督、专家小组提供专业支持的执行体系,总体行之有效。制裁是《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的权力,应维护安理会成员国对制裁问题的主导权。各制裁机制(regime)系针对不同的情势而设立,在讨论制裁问题时应注意各制裁机制间的差异,因势施策,避免搞“一刀切”的作法。同时,对现行制裁执行体系的完善应将重点放在加强制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尽最大努力降低制裁对普通民众和第三国的负面影响。安理会在制裁问题上不能只做加法,也要做减法,应根据当事国形势发展,经常对制裁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修改、暂停乃至最终解除制裁。

  主席先生,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直坚持以谨慎和负责任的方式处理涉制裁问题,推动安理会加强制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服务于有关问题政治解决的大局。我们愿同安理会成员及广大会员国一道,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维护世界共同安全与持久和平做出积极和建设性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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