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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民大使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

2006-12-04 00:00

  主席先生,

  我首先感谢埃格兰副秘书长所做通报,我们对他过去三年来在人道主义援助领域所做工作表示肯定,希望他能够在今后工作取得成功。我们对联合国各机构多年来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领域所做大量工作表示肯定。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包括1949年第四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在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对此做了充分规定。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已得到普遍接受,但在执行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我们对有关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受到威胁的情况深表关切,我们敦促有关冲突的当事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平民予以充分的保护,避免给他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

  安理会于今年4月通过了第1674号决议,对“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进行了系统化规定,具有重要意义。该决议与安理会先前通过的多项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一起,构建了安理会应对该问题的法律框架。需要将这些成果落到实处,改善实地工作。在此我愿简要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界可以提供帮助与支持,督促有关冲突的当事方认真执行人道主义法,避免伤及平民,但不能损害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也不能跨过当事国政府强行干涉。

  第二,要将对平民的保护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做明确区分。各人道机构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时常在危险的环境下,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提供扶助,值得赞赏与肯定。但它们也要时刻遵守公正、中立、客观和独立原则,保持其活动的人道主义性质,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第三,保护平民工作重在预防,并应设法解决产生冲突的根源性问题,实现标本兼治。安理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种冲突,就可以为广大平民提供最好的保护。今年的一些突发事件表明,如果对冲突的爆发听之任之,再有效的事后保护措施,在突如其来的暴力和冲突面前,也显得苍白无力。安理会应积极探讨预防冲突的办法,同时需要对发生的冲突做出积极应对,以为平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生存环境,这将是对平民最好的保护。

  主席先生,

  安理会在讨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时,要慎重看待“保护的责任”概念。去年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用较大篇幅对“保护民众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责任”进行了十分谨慎的表述,并规定继续由联大探讨这一概念。鉴于很多成员国对此有关切或表示担心,我们认为,不能对“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做扩大或任意解释,更要避免滥用。第1674号决议仅原则重申了成果文件中的表述,并未进行任何引申,各方仍应以成果文件中的内容为准来解释和适用该概念。在此,安理会不能、也不应替代联大的作用或做出预断。

  最后,我们希望各方在落实安理会有关决议过程中,充分考虑各个冲突局势的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真正实现保护平民的目标。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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