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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梁恒在第69届联大关于“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高级别辩论会上的发言

2015-02-25 01:42

主席先生,

  感谢你召集本次高级别辩论会。中方重视2015年后发展议程对指导未来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意义,愿就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2015年后发展议程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第一,应深化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当前,全球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恐怖活动、人口贩运、网络犯罪、毒品贩运和腐败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阻碍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国际社会应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等法律文书框架下,广泛务实开展合作,特别是加强在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返还等方面合作,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有效应对共同威胁。中方感谢卡塔尔政府将承办第13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及所做筹备工作,愿与各方共同促成大会取得成果,凝聚各国政治意愿,规划未来合作的重点目标。

  第二,2015年后发展议程应紧扣发展主题。应在千年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坚持将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作为核心,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注重解决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避免议程内容过多过杂而偏离发展主题。应坚持发展模式多样化原则,尊重各国对本国发展战略和目标的自主权。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发达国家应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应坚持协商一致、统筹平衡发展原则,全面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

  第三,打击犯罪、加强刑事司法建设可以为发展提供保障,发展又可为刑事司法建设不断注入动力,推动其跟上发展的需要。同时,刑事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质上不是发展问题,也不属于发展议程的范畴。法治问题属于一国内政,一国对本国法治建设享有自主权,有权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和模式。世界上没有普适各国的法治道路和模式,各国可在平等基础上探讨法治问题,相互借鉴。国际社会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不应把一国国内法治作为进行合作和提供发展援助的先决条件。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罪犯矫正和预防犯罪工作,提升国际和地区刑事司法合作水平,取得积极成效。中国将继续坚定推进建设法治国家,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各国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在相关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为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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