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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张丹参赞在第63届联大三委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发言

2008-10-16 20:15

2008年10月16日,纽约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高兴地看到,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民间力量持续不断的努力下,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事业不断取得进展。在这方面,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均做了许多工作,我们对此表示赞赏。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世界许多地区,贫困、饥饿、疾病、灾害、童工、毒品、性侵犯、战争和冲突仍在侵害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侵犯儿童权利,全球范围内的儿童权利保护事业仍然面临很多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落实保护儿童权利,需要各国政府采取立法、行政及司法措施,同时需要重视消除损害儿童权利现象产生的根源。中国政府呼吁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等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共同为全世界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主席先生,

  中国的儿童占世界儿童人口的五分之一。在中国,我们把儿童称为“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儿童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构成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了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主、各有关政府部门参与的、全国范围完整的儿童工作机构体系。2001年5月,中国政府公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纲要》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国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既是中国政府促进儿童事业发展的国家级行动计划,也是中国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儿童特别会议目标所采取的后续行动。该纲要目前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政府还采取了多个专项行动计划,如中国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首个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等。这些专项行动计划致力于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了对孤残和流浪儿童的服务和保护;开展对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剥削和暴力,尤其加强了对女童的保护。

  主席先生,

  早在1991年中国政府就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此后,中国相继参加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等公约。2007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于今年3月2日对中国生效。中国政府一贯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先后两次提交了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首次报告。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的报告给予了积极评价,并对中国继续促进儿童权利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国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有益建议。2007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吸纳了《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规定,明确了“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认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这些规定将对促进中国儿童保护事业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中国政府就履约报告审议后续行动问题,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着卓有成效的合作。

  主席先生,

  今年是各国落实2002年儿童问题特别联大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有关成果文件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关键一年。2007年12月联大纪念性高级别会议通过的宣言,为各国政府齐心协力全面落实儿童问题特别联大成果文件后续行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

  为消除儿童饥饿与贫困、提高儿童福祉和保护水平,中国政府将继续增加对儿童健康和教育的投入,健全儿童福利制度,完善有关立法,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增加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粮食、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援助,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全面、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共建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而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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