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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第51届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关于世妇会后续行动议题的发言

2007-03-02 00:00

  主席女士:

  中国支持巴基斯坦代表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所做的发言。中国代表团愿全力配合您和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工作,推动本届会议取得务实成果。

  主席女士,

  十二年前,各国领导人在北京对促进妇女进步、维护妇女人权做出庄严承诺。自此,国际社会同心协力,为加速实现性别平等做出巨大努力。

  中国一直认真落实《北京行动纲领》和妇女问题特别联大《成果文件》,积极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不断从多个层面和角度完善了政策和措施,促进妇女进步。

  2006年,中国政府与妇女组织联合就2005年修改通过的《妇女法》开展宣传倡导工作,广泛进行公众和媒体讨论,积极推动各省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已有5省/市出台了实施办法,18个省/市将妇女法实施办法纳入本地立法规划。此外,中国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贫困妇女和儿童都能得到无偿法律援助的制度。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2006至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对“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了专门规定。同年,中国认真开展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执行情况中期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妇女纲要超过半数的指标提前达标。妇女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参与决策、妇女健康及建设有利于男女平等的环境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在切实保护流动妇女的权益和预防、治疗艾滋病、推进区域平衡等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

  为进一步完善监测和落实工作,2006年,国家统计局正式将分性别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统计部门建立了妇女发展监测评估机构,形成了分级、动态、全面检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监测评估体系。

  主席女士,

  妇女的权利和女童的权利相互依存。只有在妇女享有平等权利的社会,女童才能获得平等权利。《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均有专门关于女童的规定,包括逐步提高女童保健覆盖率、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虐待溺弃儿童包括女童和病残儿童等。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已提出到201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的战略。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002年政府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因政府监管不力而存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地区的政府实行“问责制”;自2003年始,国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试点,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2004年,国家制定了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政策,对农村年满60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2005年,政府在全国广泛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保障女童平等教育权。为进一步保障儿童的教育权,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70多亿元,对全国约3400万名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书本费,解决了一些贫困家庭送子女入学的后顾之忧。截止2005年底,小学学龄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9.16%和99.14%,相差0.02个百分点。自2006年起国家分步骤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以彻底解决贫困造成的女童失学和辍学问题。

  此外,中国加强了性别平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和援助。近年来,中国为56个国家的妇女组织和机构提供了无偿物资和技术援助,专门帮助这些国家的妇女掌握技术,改善生活,积极参加社区建设和灾后、战后重建。今年,我们将在北京举办东盟10国加中、日、韩的“性别主流化”培训等活动。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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