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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邵妩在第72届联大三委人权文书执行议题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

2017-10-13 01:45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发挥的积极作用,迄已参加26项国际人权文书。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参加人权条约的义务,在国内立法、制定政策措施等方面注重与条约规定衔接,按条约规定撰写并提交定期履约报告,全面反映中国履行人权条约的成绩和不足。自香港和澳门回归以来,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履行有关条约义务,开展人权保护工作。今年以来,中国政府提交了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至十七期合并报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审议的后续行动报告,澳门特区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审议后续行动报告。中国政府致力于与各方合作,推动中国人权保护事业取得更大进步。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赞赏各条约机构为审议缔约国落实人权文书情况所作努力,支持各人权条约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联大“加强人权条约机构有效运作”决议(第68/268号决议)已通过三年有余,但决议执行的总体情况与实现加强和增进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目标仍有差距,存在各条款执行力度不均、透明度不够、对缔约国意见重视不足等问题。

  中方认为,条约机构体系改革的措施应以促进条约机构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为目的,确保条约机构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避免政治化和选择性做法。缔约国作为人权条约机构的缔造者及具体履行条约义务、执行条约机构建议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在条约机构体系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缔约国政府提交的履约材料也应受到充分重视。同时,中方欢迎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益攸关方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精神,以适当形式参与条约机构工作,条约机构应对其提交的材料加以甄别,确保材料真实可靠,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赞赏各人权条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公约条款编制一般性意见的努力。同时认为,条约机构体系衍生于各项人权条约,其运作应严格按照条约规定进行。一般性意见应忠于公约原意,避免对公约条款做扩大解释,避免给缔约国造成额外负担。各条约机构在编制一般性意见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特别是公约缔约国的意见。中方愿与各方继续就此深入探讨,确保条约机构在条约授权范围内有效运作,同时更好地发挥缔约国在条约机构改革中的主导作用。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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