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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副代表腊翊凡在第59届联大三委关于执行人权文书问题(议题105a)的发言

2004-10-25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迄今,中国已是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并在认真研究有关批准事宜。

  对于已经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条约义务。迄今,中国已先后就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9次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6次报告;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了3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2次报告。目前,中国政府正在撰写《〈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执行报告及《禁止酷刑公约》第3、4次合并报告。

  中国政府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与沟通。一方面在审议过程中,通过问答与委员会建立了良好互动;同时,为增加人权条约机构专家对中国人权公约履行情况的了解,中国政府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委员到中国进行实地考察。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政府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和履行有关公约的义务。在提交的履约报告中,均包括由两个特区政府自行撰写的有关人权公约在两特区的执行情况。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人权文书对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为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作出了贡献。但同时,现行报告制度也存在过于复杂和报告负担的过重问题。联合国秘书长曾在其2002年“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报告(A/57/387)中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中国政府注意到有关人权条约机构对这些新设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到有关新文件草案作出的努力。中方认为,任何改革举措应避免对缔约国提出更为复杂和繁琐的要求,应符合简化报告机制和提高效率的要求,以切实减轻缔约国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在撰写履约报告方面的负担。中国政府希望这些建议能获得重视和采纳。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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