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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田妮在第60届联大三委关于“人权文书的执行”(议题71a)的发言

2005-10-24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迄今,中国已是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并在认真研究后两项文书的批准事宜。

  对于已经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除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措施认真履行外,还非常重视依有关公约向条约机构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迄今,中国已先后就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9次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6次报告;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了3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2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首次报告。目前,中国正在撰写《禁止酷刑公约》第4、5次合并报告。

  中国政府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与沟通。一方面在审议过程中,与委员会建立了良好互动;同时,为增加人权条约机构专家对中国人权公约履行情况的了解,中国政府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委员到中国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委员们的建议。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政府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和履行有关公约的义务。对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的人权文书,中国政府在提交履约报告时均包括由两个特区政府自行撰写的有关人权文书在两特区的执行情况。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人权文书对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人权条约机构根据条约授权,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这是值得肯定的。

  与此同时,现行报告制度也存在过于复杂和报告负担过重的问题,不同条约机构重复劳动的情况也很突出。联合国秘书长曾在其2002年“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报告(A/57/387)中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人权条约机构主席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会议就此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中国政府注意到这些建议,对有关方面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同时,我们认为,任何改革举措应避免对缔约国提出更为复杂和繁琐的要求,应符合简化报告机制和提高效率的要求,以切实减轻缔约国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在撰写履约报告方面的负担。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延长缔约国提交某些公约报告的时间间隔;此外,如无特别的考虑,不需要设立新的人权条约机构。

  同时,人权条约机构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是与缔约国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所以应当始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合作的精神,开展建设性对话,避免用没有根据的或者歪曲事实的指控对缔约国政府进行指责和批评;对于外界提供的信息,应谨慎对待,鉴别真伪,避免被怀有政治目的的团体或个人所利用;委员会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切实结合缔约国的现实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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