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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第64届联大三委关于执行人权文书(议题69A)的发言

2009-10-20 18:20

  (2009年10月20日,纽约)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迄今,中国已是各个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我们正在进行一系列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批约创造条件。

  中国认真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重视向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的工作。中国已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过6次共13期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过4次共6期报告,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过4次共5期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过2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首次报告。在这些报告的审议过程中,中国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与沟通。中国代表团认为,认真准备执行有关人权条约的报告,既是对中国政府促进人权活动的总结和评估,也是接受咨询并改进我们促进人权工作的良好机会。因此,中国高度评价与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以来,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履行有关条约义务,开展人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正在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3和第4期合并报告,力争今年年底前后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

  主席先生,

  中国赞赏人权条约机构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支持各条约机构基于形势变化进行必要改革,通过简化程序、统一工作方法提高效率。

  现行报告制度存在过于复杂和报告负担过重的问题,不同条约机构某些职责重叠,重复劳动的情况很突出。联合国秘书长和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会议都曾就此提出改革建议。中国对人权高专办及有关方面为改革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赞赏。

  主席先生,

  中国历来重视人权条约机构的作用,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和沟通。无论是在审议过程中,还是落实审议结论性建议的后续工作中,中国政府都十分注重与委员会的良好互动。中国尊重并积极考虑委员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并结合中国国情予以采纳和落实。同时,为增加人权条约机构专家对中国人权公约履行状况的了解,中国政府还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委员到中国进行实地考察,以听取委员们的建议。

  中国认为,总体而言,各委员会均能按照公正、客观和中立的原则开展工作,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某些条约机构在行使职权时超出公约授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个别委员滥用职权的现象。我们认为,各条约机构应维护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严格遵守条约的授权以及议事规则,谨慎对待来自不可靠渠道且未经证实的信息,同时,委员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切合缔约国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条约监督工作的政治化和选择性。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希望人权高专办和各条约机构继续加强与缔约国的交流与对话,充分听取并尊重缔约国意见。不断改进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提高效率既是条约机构自身的责任,也是各缔约国政府的职责。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努力,继续支持人权条约机构及条约报告制度根据形势需要进行改革。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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