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议与发言 常驻团活动 中国与联合国 联合国会议文件 走进中国 English
  首页 > 中国与联合国 > 社会和人权 > 人权事务
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姚绍俊参赞在第68届联大关于“人权和法治对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贡献”高级别会议上的发言

2014-06-09 00:22
 

  主席先生,

  中方重视2015年后发展议程对于指导未来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意义。关于人权、法治和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关系,中方愿发表以下看法:

  第一,2015年后发展议程是促进和实现人权,特别是发展权的重要契机和手段。应在千年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坚持将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作为核心,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注重解决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避免议程内容过多过杂而冲淡甚至干扰发展主题。应坚持发展模式多样化原则。各国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各不相同,要尊重各国对本国发展战略和目标的自主权,由各国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消除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发达国家应履行官方发展援助的承诺,切实提供发展援助,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支持力度。

  第二,促进和保护人权对实现发展确实很重要。和平、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工作的三大支柱,三者相辅相成。发展是促进人权的基础,人权是实现发展的保障。只有促进和保护人权,才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但是,人权毕竟不是发展问题,也不属于发展议程的范畴,不应成为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重点。各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手段和方式也不一样,难以用统一的目标和指标去衡量。因此,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可在序言部分原则阐述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发展权的重要性,但似无必要就人权问题设立具体目标。

  第三,法治与发展紧密相联。法治建设可以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发展又可为法治建设不断注入动力,要求其不断跟上发展的需要。同时,法治属于一国内政,一国对本国法治建设享有自主权,有权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和模式。世界上没有普适各国的法治道路和模式,各国可在平等基础上探讨法治问题,相互借鉴,但针对法治设立量化“参数”或“指标”是不可取的。国际社会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不应把一国国内法治作为进行合作和提供发展援助的先决条件。

  谢谢主席先生。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