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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霞在44届方协会就制定优先次序问题的发言

2004-06-14 00:00


  主席女士:

  中国代表团感谢秘书处对报告A/59/87号文件所做的介绍。这份报告向我们介绍了自1974年以来在制定优先次序方面取得的经验。报告还简要介绍了与制定优先次序有关的各种问题的历史背景。

  如何制定优先事项,以及制定优先事项的标准,一直是成员国关注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广义上的优先次序的制定,也就是说,在反映具有广泛部门性总趋势的优先领域(General trends of a broad sectoral nature)问题上并不存在争议。这种优先次序不与特定的预算资源挂钩。而且这些优先领域,一旦定出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大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然而在次级方案一级,政府间机构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优先事项的制定,联大至今尚未做出明确决定。中国代表团认为,方案规划将对方案预算提供政策指导,并成为方案预算的基础。鉴于方案规划的重要性,成员国理应有权就方案和次级方案的内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以保证方案和次级方案的内容符合立法机构的授权。这就要求秘书处在编制方案活动时,应集中在已经成员国商定的范畴和方面,避免涉及尚未达成一致的或有争议的概念和问题,以利于政府间机构尽快完成审议。联大58/269号决议第9条规定,方案预算各分册的说明与两年期方案规划完全相同。根据这条规定,政府间机构可对这两个文件的说明部分进行一次审议,这样可精简审议环节,防止重复审议。

  下面我想就本报告中具体段落提出一些看法。本报告第42段提出,成员国应在宏观上参与优先次序的制定,而在微观上,决策权属于负责按照立法授权执行工作方案的人员。这些人更接近于提供产出的活动, 因此具有较强的安排优先次序的能力。这一段的提法令人不解。我们希望得到进一步澄清:此段中所说的在微观上是何含义,是指在次级方案一级?还是指具体产出?我们的理解是,在政府间机构就方案规划和方案预算达成一致提交联大批准后,秘书处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方案活动。在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更有效地取得预期成绩,可在具体产出的安排上给予秘书处一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不应能解释为决策,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概括起来,决策权应属于政府间机构,执行权属于秘书处,最终目的都是为保证产法机构授权的有效执行。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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