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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第67届联大第五委员会关于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表议题下的发言

2012-10-05 06:16

主席先生:

  借此机会,中国代表团对你和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当选表示祝贺。相信以你的丰富经验和卓越才干,一定能指导五委的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代表团感谢会费委员会主席格雷贝尔先生关于会费委员会第72届会议报告的介绍,感谢秘书处代表贝里奇先生关于多年付款计划的说明。会费委员会的专家们经过认真审慎的工作,就2013至2015年的会费比额提出了建议,为五委关于本议题的审议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赞赏。

  主席先生,中国代表团注意到,根据会费委员会的报告,77国集团的不少成员国和包括中国在内的有关新兴国家未来三年的会费比额将有大幅增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达国家的会费比额则将普遍明显下调。在此背景下,阿尔及利亚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所做的发言,充分表明了我们这些国家恪守对联合国财政的庄严承诺的真诚意愿,充分展现了理性、务实、协商、合作的精神。中国代表团赞同阿尔及利亚的发言,并愿进一步阐述如下看法:

  一、制定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必须继续严格遵循支付能力原则。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分摊联合国经费,是联合国成立之初就由联大议事规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联大有关决议对此始终予以确认。五委关于联合国经费分摊办法的讨论应遵循大会议事规则和决议要求,维护其权威和效力。会员国提出的建议和主张应当遵从和符合这一原则。

  二、衡量一个国家的支付能力,需要采取全面、综合的视角,既要看它的国民总收入,更要看它的人均收入水平。前者是基础,后者才是决定性因素。国家有大小,所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高低,国民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有多寡,其实际支付能力自然各不相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消除贫困的负担沉重,国民整体生活水平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可谓千里之遥。无视人均收入、以国民总收入来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支付能力,是片面的、不公平的。

  三、遵循支付能力原则,就应该一如既往地将“低人均收入宽减”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会员国,不能采取歧视性的做法。普遍适用“低人均收入宽减”,是确定会员国会费比额的一贯做法,由始以来从未改变。宽减门槛值及人均收入数是确定是否对会员国适用“低人均收入宽减”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会员国按照同样的宽减率给予减免,是“低人均收入宽减”要素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现行的“低人均收入宽减”公式已经解决了不同低人均收入国家享受不同程度宽减的问题。所谓“多重宽减率”或人为设定宽减限额之类的主张,实质上是对“低人均收入宽减”要素的颠覆。

  四、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表的计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大幅调整。现行比额表计算方法是会员国本着支付能力原则,考虑各种因素,综合各方立场,经过长期艰苦谈判和充分协商后形成的共识。该方法可以保证比额表计算方法的稳定性、会员国会费比额的可预见性,并将不确定因素减小至最低限度,有利于维持联合国稳定而牢固的财政基础,对于保证联合国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自2001年以来经历了四个会费比额周期,其中经历了世界经济的巨大变化。实践证明,现行办法虽然不是尽善尽美,但是充分反映了会员国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较好地体现了支付能力原则,是行之有效的,符合广大会员国的利益。

  主席先生,根据会费委员会报告,按照现行计算方法,中国未来三年的会费比额将再次显著增加,实际增额在全体会员国中名列前茅。在中国经济同样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及继之而来的欧债危机的严重冲击的背景下,如此大幅的比额增长,对中国毫无疑问是不小的负担。我想在此强调指出的是,中国虽然经济发展较快,经济总量已达到一定规模,但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贫困人口更是惊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这是中国国情中的不争事实。评估中国的支付能力应当客观理性,不能脱离中国国情,不能脱离当前的国际经济大环境。

  主席先生,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表议题是本届联大五委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以往经验告诉我们,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唯有会员国厉行合作方可完成。中国代表团呼吁全体会员国秉持理性、务实、协商、合作的精神,建设性地参与审议和磋商,在会费委员会报告和以往联大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凝聚和扩大共识,尽早就2013至2015年联合国会费比额表达成一致。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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